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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修正「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 |
發文日期: |
113.05.02 |
發文字號: |
苗所總字第1130400153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所修正「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因與民眾權益無關,故應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一、 依法務部 103 年 2 月 7 日法秘決字第 1030022460 號函規定,為有效管理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區域內之停車空間及車輛之停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所設置停車場之收費(含汽、機車),本所參酌財政部 97 年 5月 13 日台財庫字第 09703038150 號函說明三之原則,因機關性質特殊,有安全考量及機關外路邊停車未收費,本於機關權責予以免徵。
三、 停車場使用分配:
(一) 接見停車場供民眾及公務洽公外賓使用。
(二) 圍牆外畫設之室外停車格僅提供本所員工使用。
(三) 室內員工停車場僅提供本所員工使用。
四、 本所停車場管理單位為總務科,除接見停車場供民眾及公務洽公使用外,扣除公務車輛停車位,其餘部分由本所分配予同仁使用。
五、 本所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之用,對於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責任,使用本所停車場期間,遇有風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車輛駛離,如車輛及車內財物損壞及遺失,本所概不負責。
六、 停放於本所停車場之車輛,嚴禁存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各項違禁物品,如有涉及民、刑事案件,由車輛使用人自行負責。
七、停車場車位之管理,管理單位採不定期抽查,如有違反本要點,經勸導不從者,員工部分由管理單位取銷停車位,簽報議處。
八、本要點陳奉所長核定,提報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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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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