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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修正「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
發文日期: 113.05.02
發文字號: 苗所總字第1130400153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所修正「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與民眾權益無關,故應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 依法務部 103  日法秘決字第 1030022460 號函規定,為有效管理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區域內之停車空間及車輛之停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所設置停車場之收費(含汽、機車),本所參酌財政部 97 5 13 日台財庫字第 09703038150  號函說明三之原則,因機關性質特殊,有安全考量及機關外路邊停車未收費,本於機關權責予以免徵。

三、 停車場使用分配:

(一)  接見停車場供民眾及公務洽公外賓使用。

(二)  圍牆外畫設之室外停車格僅提供本所員工使用。

(三)  室內員工停車場僅提供本所員工使用。

四、 本所停車場管理單位為總務科,除接見停車場供民眾及公務洽公使用外,扣除公務車輛停車位,其餘部分由本所分配予同仁使用。

五、 本所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之用,對於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責任,使用本所停車場期間,遇有風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車輛駛離,如車輛及車內財物損壞及遺失,本所概不負責。

六、 停放於本所停車場之車輛,嚴禁存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各項違禁物品,如有涉及民、刑事案件,由車輛使用人自行負責。

七、停車場車位之管理,管理單位採不定期抽查,如有違反本要點,經勸導不從者,員工部分由管理單位取銷停車位,簽報議處。

        八、本要點陳奉所長核定,提報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