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14:19

檢送本所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用收取作業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三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
發文日期: 113.05.06
發文字號: 東戒所戒字第1130800168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所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用收取作業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三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用收取作業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為執行戒治及觀察勒戒費用收取業務需要,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收取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期間費用之收取:
(一)有關執行收取戒治或勒戒費用,係屬各該管業務之科室,應將初始資料統計核算,交由戒護科保管承辦人彙整。
(二)受戒治人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千元(含留用車資),除購買日常必需用品或支付醫療費用外,應預留抵扣戒治費用,並由班級主管初核,合作社主管複核,管控消費支用情形。
(三)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三千元(含留用車資),除購買日常必需用品或支付醫療費用外,應預留抵扣勒戒費用,並由班級主管初核,合作社主管複核,管控消費支用情形。
(四)受戒治人或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期間因特殊情事消費,如需動用所預留之戒治或勒戒費用時,應提出申請並經長官核准。
(五)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新收入所,由輔導科於辦理入所講習時告知保管金使用限制及自首、貧困或撤銷裁定者得申請免繳戒治及勒戒費用。
(六)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期間,由戒護科班級主管向其宣導於接見、寄發書信時,請家屬至本所接見室寄入金錢或郵寄匯票預付戒治或勒戒費用。
(七)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出所時(含戒治轉受刑人或勒戒轉戒治人),戒護科保管人員製作繳納戒治或勒戒費用通知單,並根據預留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扣繳戒治或勒戒費用後,發給繳費通知單及統一收據,繳清者退還餘額,無法繳清者留予足夠之返鄉車資,但因移監接續執行刑期者則一律留用新臺幣二百元購買日常必需用品。
(八)留用車資旅費(依名籍獄政系統通訊地址為準),列表如下:

返鄉區域

受戒治人預留車資旅費

受觀察勒戒人預留車資旅費

備註

臺東市

二百元

二百元

(新臺幣/)

臺東縣

五百元

五百元

花蓮、屏東、高雄、臺南

八百元

八百元

宜蘭、基隆、臺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澎湖、金門、馬祖

一千五百元

一千五百元

      
三、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出所後費用之收取:
(一)信件催繳及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逾繳納期限(繳納通知單簽收日起算四十五日)未繳納戒治或勒戒費用者,於期限屆滿後一週內,由總務科承辦人員製作催繳通知書,以郵寄方式寄送戶籍地,倘於催繳通知書寄送日起算一個月內仍未繳納者,應於催繳期限屆滿一週內依規定檢具單據及移送書移送管轄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二)現金、郵政劃撥、票據繳款:以現金、郵政劃撥、郵政匯票、支票方式繳納戒治或勒戒費用者,經總務科承辦人員查對欠款資料與繳納金額無誤後,簽收開立統一收據,並由保管人員將收據收執聯寄發繳款人,如繳款案件正於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者,總務科承辦人應將影本函送至該管轄行政執行分署,辦理變更或撤銷行政執行事宜。
四、得免繳或不用繳納費用規定及辦理程序:
(一)貧困:受戒治人或受觀察勒戒人因貧困無力負擔申請免繳戒治或勒戒費用者,應請其提出申請時之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係由各鄉鎮市區公所依據社會救助法所訂低收入戶標準審查並出具證明文件),或由家屬提出低收入戶證明(以資證明係同一低收入戶),於合理之申請期限內(即戒治或勒戒期間,或戒治或勒戒處所催繳期間,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繳納期間內)辦理免繳手續。
(二)自首:向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自首,於法院刑事判決書、戒治處分或觀察勒戒執行指揮書、警局公函文件或筆錄上有記載者,經提出證明文件得申請免繳戒治或勒戒費用。
(三)戒治或勒戒處分裁定撤銷:經法院撤銷戒治處分或觀察勒戒裁定確定,於法院刑事判決書、戒治處分或觀察勒戒執行指揮書上有記載者,經提出證明文件,已繳納者得請求返還;尚未繳納者,不用繳納。
(四)上述申請免繳案件,於在所期間須由戒護科保管承辦人簽請戒護科長及機關長官核准免繳;出所後須由總務科承辦人員簽請總務科長及機關長官核准免繳,並將有關證件影本交會計室陳報註銷應收歲入款。
五、本作業要點未規範之事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政執行法」、「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收取作業要點」辦理。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