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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訂定之「矯正機關高齡收容人處遇措施參考指引」(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日期: 113.03.11
發文字號: 法矯署教字第1130300367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署訂定之「矯正機關高齡收容人處遇措施參考指引」(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高齡收容人處遇措施參考指引
說  明: 一、旨揭參考指引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參考指引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矯正機關高齡收容人處遇措施參考指引

一、目的

矯正機關高齡收容人逐年增加,是類人員身體機能逐漸老化,常伴隨慢性或重大疾病,心理較為孤獨與沮喪憂慮,因此在各項處遇上皆需投入更多人力和資源。為提供高齡收容人合宜處遇,爰訂定本參考指引供各矯正機關依循。

二、高齡收容人定義

本指引所指高齡收容人為收容於矯正機關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三、適用對象

本指引之適用對象除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收容人外,亦包含年齡接近六十五歲並經機關認為需要之收容人

四、 處遇原則

高齡收容人之老化程度不一,個別需求差異大,機關提供之處遇措施應以使其健康自主、維持適當社會支持、生活正常化,並為自己生活各面向負責為原則,不宜過度介入或保護,避免加速失能或降低社會化能力。

五、 高齡收容人合宜處遇措施例示

對於高齡收容人之生活給養、醫療照護、輔導與心理健康、文康活動及家庭社會支持、作業等生活各面向,以及硬體設施、管理方式、轉銜安置及人員訓練部分提供處遇例示,並得依各機關實際情形,提供合宜處遇措施。

(一)硬體設施及生活給養

1、視機關空間給予較佳之收容環境,優先配住於裝設坐式馬桶、扶手等設施完善且空間較寬敞之舍房或病舍,並提供浴廁止滑墊、緊急報告燈、無障礙設施等。

2、考量高齡收容人身心狀況、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發布之飲食指南建議,或諮詢營養師之專業意見,適時調配及供給合宜或特殊飲食。

3、全年供應熱水沐浴,並視生活需求提供輔助器具(助行器、輪椅等)。

4、視機關內高齡收容人人數成立老弱工場,由機關遴選合適之收容人協助照護,並提供生活所需之輔助設施,照顧其各項需求;倘無法單獨成立老弱工場,則視收容人健康狀況,慎選年輕熱心之收容人協助照料其生活起居。

(二)醫療照護

1、新收時實施健康檢查,並定期辦理複查、血液篩檢與胸部X光攝影檢查,以掌握其健康情形並減少群聚感染之發生。

2、依高齡收容人之特性及就醫需求,與健保合作醫院協調所需門診科別及診次,提供符合所需之專科門診,提升高齡收容人就醫可近性。

3、罹患慢性病之高齡收容人由機關造冊列管,並定時量測其生理數據,以掌握病況並提供醫療服務。

4、罹患疾病時由機關協助其於機關內就醫,並依照醫囑安排後續醫療事宜;經醫師評估在機關內無法為適當診療時,依矯正與健保法規,安排戒護外醫門診、住院或檢查(驗)等醫療處遇,並視其病情辦理移送病監或保外醫治。

5、落實「健康監獄推動及實踐計畫」,並參酌國民健康署「老人健康促進及慢性疾病防治」理念,以適能運動、健康飲食及口腔保健等面向,規劃具體可行性之方案,培養高齡收容人對自己健康負責,認知健康管理對自身及公共衛生之重要性,為未來復歸社會做準備。

6、引進社區「樂齡學習」之資源,藉由樂齡處遇提供高齡收容人學習認知及健康照護,並開設活躍老化課程,以促進高齡收容人之身健康。

(三)輔導與心理健康

1、定期以簡式健康量表(BSRS-5)、病人健康問卷(PHQ-9)等問卷進行心理健康篩檢,並由教輔小組成員平時觀察其日常生活情狀,落實自殺防治措施。

2、平時由教誨師(輔導員)實施個別輔導,關懷其生活適應、家庭支持等日常生活情狀,適時提供協助,必要時得轉介心理人員進行個案輔導。

3、依其宗教信仰安排宗教師進行宗教教誨,並視其需求安排志工長期認輔、關懷,提供情緒支持,使其心靈獲得寄託與慰藉。

4、針對高齡收容人之特殊心理問題(如失落、無意義、社交疏離、依賴、失能或死亡恐懼等),聚焦安排支持性或治療性團體課程,如促進情感支持、認知功能訓練、敘事治療或生命回顧等團體,以增加自尊、歸屬感及安全感,減緩衰退並促進在監適應。

(四)文康活動及家庭、社會支持

1、自行或結合社會資源發展高齡收容人之適性課程或活動,從娛樂性、保健性方向設計,以輕鬆、趣味、無壓力,能舒展身體、促進健康及腦力激盪,並保持愉快心情為主,藉以紓解監禁壓力並增進人際互動。

2、安排醫師或職能治療師等專業人員,就認知訓練、運動協調等提供專業指導,培養高齡收容人自主健康管理觀念,並搭配適性活動。

3、結合社會資源進入矯正機關辧理高齡收容人關懷活動,或徵得其同意外出參與公益活動、藝術表演等,以增加高齡收容人與外界之連結,增強其自信及再社會化能力。

4、鼓勵高齡收容人邀請家屬參與機關辦理之家庭日或三節懇親活動,以提供收容人所需之關懷及支持。

5、鼓勵高齡收容人與外界團體、志工通信,透過其與外界之聯繫,增加心靈寄託、被依賴感及社會連結。

(五)作業

1、高齡收容人配業後,先從基礎作業培養工作習慣,使其逐步適應在監生活。

2、視高齡收容人身心狀況評估其參與作業情形,並衡酌機關內高齡收容人人數,成立老弱工場,以從事簡易或輕便之作業為主;未集中成立老弱作業工場之機關,亦得衡酌高齡收容人身心健康狀況,排定適宜作業種類與數量,並適時調整作業方式。

(六)生活適性管理

1、注意高齡收容人是否因長年監禁,產生麻木、無望感或其他情緒需求,適時轉介專業人員協助,觀察有無自殺等傾向。

2、隨時留意高齡收容人有無不明外傷,經常關懷其是否遭受欺凌之情事,妥適安排配住之舍房。

3、瞭解高齡收容人與外界親友聯繫之情形,適時聯絡其親友前來接見,亦得依相關法令調整接見處所(例如採行面對面方式)、放寬對象限制、增加接見次數、延長接見時間、依其同意協助書寫或代讀書信等方式,協助其維持與親友之連結,並減緩監禁之痛苦。

4、由社工人員進行個案關懷,評估相關福利資源與機關內受照護狀況,若有不適宜之情事,立即通知相關科室進行改善措施。

5、鼓勵或安排高齡收容人適度參與場舍公共事務、文康競賽或收容人間協助與支持等活動,增進高齡收容人自我價值與被需要感。

(七)轉銜安置

1、高齡受刑人於出監前三個月,施以出監前輔導及調查,進行轉銜需求評估,斟酌個案社會福利及保護需求、出監後住居所、家庭支持度、就業轉介、更生保護等事項,依其需求種類、轉介意願及相關法規規定,請更生保護會、就業中心、社政、衛政、毒防中心等單位提供資源協助。

2、若為特殊個案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接納返家者,由機關檢具相關資料通知收容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就特殊多元需求個案(如衰老、重病、身心障礙等),邀集家屬、相關單位或民間社福團體等召開轉銜會議辦理。

六、 強化矯正人員專業訓練與知能

(一) 於矯正人員職前訓練安排老人心理與輔導相關課程,並得於矯正人員常年教育、終身學習增加衛教宣導及高齡收容人處遇相關課程,例如:老人急重症、認知功能退化、老人特殊因應等主題,認識其情緒與人際互動之獨特需求,以強化矯正人員處理高齡收容人問題之能力。

(二)對於高齡收容人之管理,應首重包容、接納與關懷,且須具備愛心、耐心及同理心,避免高齡收容人受到其他收容人之歧視、剝削、利用與攻擊,並協助其克服心理上之障礙,培養渠等生活及健康上之自主能力。

七、 本指引將適時配合相關法令滾動式調整。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