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化機關廉政經營責任制度,落實風險控管作為。
|
(一)建構整體有系統性的政府機關廉政風險評估及管理方法,滾動式檢討修正,針對重要國家政策採取適當廉政風險管理對策,並藉由推動有效的激勵措施,樹立典範,鼓勵各級政府機關重視內部廉政治理及政府廉潔形象。
|
1.各機關每年就機關整體業務狀況,定期辦理廉政風險評估,全面整體性檢視更新、滾動修正機關廉政風險人員及事件,並簽報機關首長,落實預警機制及廉政風險管理。
2.法務部(廉政署)定期辦理「透明晶質獎」評獎,以獎項評核構面引導並鼓勵各機構建構系統性方法進行廉政風險評估,並進行成果發表與觀摩。
3.機關首長親自主持廉政會報或相關會議並評估廉政風險。
4.機關對於已發生之貪瀆違失案件採取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
5.對機關廉政風險防制成效檢討獎懲,落實課責機制。
6.協辦機關針對企業補助及核發許可證業務衍生之可能貪腐問題採取有效的廉政風險管理機制。
|
績效目標1至5主辦機關:各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績效目標6協辦機關: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銀行、內政部(含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教育部
|
(二)結合各機關廉政風險評估結果,針對貪腐高風險業務實施稽核清查及追蹤管考,並研提興利防弊作法,簽報機關首長列管執行。
|
每年提報針對廉政高風險辦理專案稽核清查工作件數及成效。
|
各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
(三)辦理政府採購稽核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促使機關確實依法辦理採購或施工案件,建構公平、公開之採購環境,並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
每年提報稽核及查核案件數與成果。
|
各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四)妥善規劃及爭取拓展廉政工作必要的資源,提升廉政人員專業領域知能,鼓勵廉政人員參與業務相關研習進修及證照考試,充實政風人員訓練中心在職訓練,使廉政工作的推展愈漸精進。
|
法務部(廉政署)推動組訓工作,充實學養知能。
|
主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協辦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法務部(人事處)
|
二、促進公開透明,防止利益衝突。
|
(一)加強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並執行案件審核調查。
|
每年提報舉辦宣導說明會場次及審議件數。
|
各機關、法務部(廉政署)、監察院
|
(二)推動「政治獻金法」修法作業,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全面上網公開,對於違反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者,依法辦理查核並處罰,強化政治獻金監督及公開機制,促進政治環境之公平、公正。
|
1.內政部完成「政治獻金法」修法強制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
2.監察院友善「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公開查閱平臺」介面,俾利提供民眾順利瀏覽、查詢及下載。
3.每年完成政治獻金專戶開立及處罰統計情形。
|
內政部、監察院
|
(三)落實遊說登記制度,推廣與精進遊說線上登記系統,辦理遊說法宣導活動及教育訓練工作。
|
1.每年完成遊說宣導活動及教育訓練工作、檢討遊說制度、辦理遊說登記案件統計。
2.各機關定期提報遊說案件登記情形送內政部彙整。
|
內政部、監察院
|
(四)研議政府採購揭露投標廠商實質受益人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投標廠商聲明書」增訂投標廠商揭露實質受益人之聲明事項。
2.法務部(檢察司)明定實質受益人定義,蒐集國內外有關實質受益人相關資料,邀集實務、學界及各相關機關交換意見。
3.法務部(廉政署)提供主辦機關關係人身分揭露制度設計之方向;提供主辦機關明定投標廠商揭露實質受益人方式及時點之參考。
4.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配合權責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修法事宜,並就涉及實質受益人之FATF建議以及指引提出說明,俾利權責機關制定符合國際規範之辨識實質受益人完整規範。
|
主辦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協辦機關:法務部(檢察司、廉政署)、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
|
(五)研議實施實質受益人的集中登記制,逐步導入「實際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概念,強化現行實質受益人相關規範及辨識措施。
|
1.經濟部持續督促公司向「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申報資料,並提供金融機構(FI)與指定之非金融機構或人員(DNFBP)查詢及異常回饋等機制,可確保相關資訊正確性;另輔以未來持續之查核作業,更能確保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性與完整性。
2.法務部(檢察司)明定「實質受益人」之定義,並研議如何放寬實質受益人定義,使實質受益人之範圍可擴及例如專業中介機構、被招募或被脅迫代為最終實質受益人為行為之情形。
3.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持續與各業別權責機關研議如何放寬實質受益人定義,使實質受益人之範圍可擴及例如專業中介機構、被招募或被脅迫代為最終實質受益人為行為之情形。
|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法務部(檢察司)
|
(六)研議創立獨立機構處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投訴和遵循事項之可行性。
|
1.法務部(法律事務司)蒐集政資申請案件行政救濟之相關資料。
2.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彙整相關機關就本項建議之可行性意見。
|
主辦機關: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協辦機關: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數位發展部
|
三、持續指標研究,掌握民意脈動與國際趨勢。
|
(一) 建置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供全民參與公共事務常設管道,透過國民提議、政策諮詢、重大施政計畫等服務方式,以引導民眾主動提出公共政策議題,或針對政策方案、計畫等,主動徵詢民眾意見,策進施政透明治理。
|
每年提報「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瀏覽人次。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二) 辦理國際廉政評比趨勢研究,瞭解國際社會及各項國際指標可能評鑑人對我國清廉程度的評價。
|
1.法務部廉政署每年針對國際評比弱勢項目,規劃廉政相關作為。
2.因應國際透明組織每兩年實施全球國防評鑑作業,國防部每年推動「國防廉潔指數評鑑」整備工作。
|
法務部(廉政署)、國防部
|
(三)執行廉政民意調查研究,藉由民眾對於政府廉政的主觀感受,長期觀察及研究廉政趨勢,得悉我國近年來貪污情形變化的認知,並進一步研擬對策方案,激發民間社會的反貪腐能量,提升政府的廉政透明度。
|
每年辦理廉政民意調查研究一次,並公布結果。
|
法務部(廉政署)
|
四、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建立政府典範。
|
(一)加強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及請託關說案件抽查,以正確引導是類案件循法定程序辦理,並定期公開相關資訊。
|
每季公布公務員廉政倫理事件登錄情形及請託關說案件抽查情形,並加強廉政倫理規範宣導。
|
各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
(二)就「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中,有關請託關說定義分歧、法規適用疑義等進行檢討,並研提修正草案。
|
將請託關說定義整併,避免造成規範衝突,並刪除部分不合時宜規定,使公務倫理法制更臻完善。
|
法務部(廉政署)
|
(三)針對各類業務分析貪瀆成因及內部控制弱點,檢視作業流程及法規,研編倫理指南或防貪指引,導引同仁認同倫理價值及建立典範。
|
針對機關特性研編防貪指引或手冊。
|
主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協辦機關:各機關
|
五、鼓勵社會參與,促進透明與貪腐零容忍的共識。
|
(一)推動全民教育,提高公眾對貪腐的存在、根源、嚴重性及其所構成威脅的認識。
|
1.每年辦理反貪宣導系列活動,促進民眾參與。
2.每年製作各式宣導教材進行宣導。
|
各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
(二)針對民眾權益相關事項,採行透明措施,提高審駁過程之透明度,促進民眾監督之可及性。
|
每年各機關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之措施或相關行政規則。
|
各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
六、推動校園誠信,深化學子品格教育。
|
(一)鼓勵各大專院校開設法治教育相關課程,將誠信、品德及反貪腐等廉政題材納入課程教學參據。
|
每年提報執行情形。
|
教育部
|
(二)依據「加強學校法治教育計畫」及「教育部品德教育促進方案」,落實校園法治教育,鼓勵發展具有特色之品德校園文化。
|
每年提報執行情形。
|
教育部
|
(三)於高級中等學校課綱中納入「公民與社會」必修科目,辦理提升教師人權法治及品德教育知能研習,蒐集相關教案持續配合年度研發計畫辦理相關法治教育,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友善校園人權法治教育相關研習。
|
每年提報執行情形。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七、強化企業誠信,凝聚私部門反貪腐共識。
|
(一) 為辦理公司評鑑機制,成立公司治理中心,下設諮詢委員會,進行上市(櫃)公司治理評鑑,並透過對整體市場公司治理之比較結果,協助投資人及企業瞭解各上市(櫃)公司治理成效。
|
每年提報上市上櫃公司的評鑑結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二)為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強化資訊揭露,督請上市(櫃)公司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強化企業對環境、社會與經濟議題的重視,加強與利害關係人溝通,藉此輔助企業強化其內部控制、倫理規範及供應鏈的管理機制。
|
每年提報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家數。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三)結合市場機制,促進股東行動主義,鼓勵機構投資人積極參與公司事務、協助公司瞭解股東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並透過指數之編製,藉由市場影響力促使公司重視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
|
編製永續性概念指數,或研訂守則導引機構投資人參與公司事務,並持續檢視實施情形。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四)藉由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執行上市(櫃)公司各季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及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以加強對上市(櫃)公司財務、業務及內部控制制度之監理,並就可能涉及之財務報告不實或非常規交易等移送司法檢調機關。
|
每年提報執行情形。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五)邀集公股投資事業召開業務研討會,就其經管之公股事業經營管理情形提出專案報告,並建立公股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監督事業課責機制。
|
各公股股權管理機關邀集定期召開會議。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六)各公股股權管理機關邀請公股投資事業及國營事業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等參與廉政會報,並提報所任企業經營違常情事及處理建議。
|
每年統計官派董事長或總經理參加廉政會報與提報執行情形之次數。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七)推動優質企業(AEO)認證及管理機制。
|
每年提報執行情形。
|
財政部(關務署)
|
(八) 強化政府機關與企業實質互動,使企業瞭解提升誠信經營和反貪腐意識、聲譽及作法的重要性,並促成企業與政府機關合作發展反貪腐價值。
|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實收資本額未滿二十億元之上市櫃公司完成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2.經濟部、法務部(廉政署)辦理企業誠信論壇、宣導講習及商會交流會議。
3.經濟部推動中小企業誠信經營,更新及推廣落實《中小企業誠信經營手冊》,手冊教材以電子書方式呈現,結合企業永續經營論壇,並利用各縣市商業會中小商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行政研習會及中小企業經營法規推廣講座等場合,辦理企業誠信宣導。
4.法務部(調查局)加強辦理企業肅貪宣導。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法務部(調查局、廉政署)
|
八、增修肅貪法令,強化肅貪能量,落實揭弊者保護。
|
(一) 研議制定「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列為優先審議法案,積極鼓勵檢舉貪瀆不法。
|
1.積極蒐集各界建議,研擬妥適條文,陳報行政院審查。
2.配合法制審查作業,持續更新「揭弊者保護專區」網站內容。
3.完成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立法。
|
法務部(廉政署)
|
(二)定期召開審查會,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申請案。
|
定期召開「法務部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審查會」會議,並統計申請、核發件數及發給獎金之金額。
|
法務部
|
(三)掌握偵辦貪瀆犯罪狀況,並研析偵辦貪瀆案件之定罪率。
|
辦理貪瀆起訴案件分析統計。
|
法務部
|
(四) 各地方檢察署加強「肅貪執行小組」運作,由各該檢察署檢察長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各若干人、各該署政風室主任、法務部廉政署各地區調查組組長及其指定人員、法務部調查局各地調查處處長、調查站主任或機動工作站主任及其指定人員組成之,以檢察長為召集人,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人為執行秘書,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依法偵辦肅貪案件。必要時,應密集召集會議,隨時檢討,儘速偵結。
|
每季召開會議一次。
|
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各地方檢察署、廉政署、調查局)
|
(五)各地方檢察署查察貪瀆不法,依法偵辦。
|
每年提報起訴貪瀆案件數。
|
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各地方檢察署、廉政署、調查局)
|
(六)優先查察符合重大危害政府廉能之目標案件【指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公務員、集團人數三人以上、不法所得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以維護國家廉能。
|
由各地方檢察署提報全年度符合重大危害政府廉能之目標案件數,並每季檢討達成率。
|
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各地方檢察署、廉政署、調查局)
|
(七) 貫徹行政肅貪及追究行政責任,以健全機關風紀。
|
每年提報行政肅貪及行政責任辦理件數。
|
各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
(八)完善公私部門匿名檢舉管道,提供多元檢舉管道,允許檢舉人以匿名方式提出檢舉,並對具名檢舉人身分予以嚴格保密,以保護檢舉人,並協助企業建立勇於揭弊之企業文化。
|
1.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局)對民眾具名或匿名方式提出檢舉,均嚴予保密其身分,不發生檢舉人身份外洩情事。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上市(櫃)公司內控規範中,要求上市(櫃)公司須建立內部檢舉制度。
3.每年統計政風機構受理檢舉件數及保密宣導執行成效。
|
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機關
|
(九)鼓勵檢舉,加強對證人及關係人之保密與保護,循線調查偵辦企業貪瀆(侵占、詐欺、背信等)案件,並加強國際跨境合作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工作。
|
每年提報彙整執行績效。
|
法務部(調查局)
|
(十)建立法務部調查局與廉政署業務交流聯繫機制,強化洗錢防制金融情資分享及意見交換,並藉由「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資武擴資訊交流平臺」,開放國內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權責機關上傳預警資訊及重要案例、犯罪手法等風險資訊,提供國內公私部門參考,提升打擊犯罪量能。
|
1.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與廉政署召開常態聯繫會議,每二年至少一次。
2.法務部(調查局)持續向參與本平臺之公私部門機關(構)宣導平臺功能並鼓勵其刊登資訊。
|
主辦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協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
(十一) 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研議修正「貪污治罪條例」,將賄賂、侵占、竊取或挪用財物等犯罪予以明確定義或區分,召開貪污治罪條例修法研商會議,就相關議題廣納各界意見,研議修正方向。
|
進行貪污治罪條例修法研議。
|
法務部(檢察司)
|
(十二) 研議強化跨國行賄執法之策進作為,就「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是否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十六條完全相符進行檢討,並就實務上無以本條起訴定罪進行原因分析。
|
針對我國現行「行賄外國公職人員罪」之法制面及實務面進行檢討並提出策進作為。
|
法務部(檢察司)
|
(十三) 將私部門賄賂視為單一犯罪行為,並予以定罪,研議「刑法」增訂商業賄賂罪,召開修法研商會議,廣納學者、專家、機關及商業公會代表等各界意見,審慎研議修法方向。
|
進行刑法增訂商業賄賂罪修法研議。
|
主辦機關:法務部(檢察司)
協辦機關:司法院
|
(十四) 建構清楚而全面的架構以規範貪腐案件中法人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責任,短期盤點現行附屬刑法有關法人刑事責任之規定,擬具「法人罰金刑增(修)訂必要性檢視表」供各部會參考,針對主管法律有無增(修)法人罰金刑規定之必要性進行自我檢視,並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增訂法人行賄罪之刑事處罰;長期針對我國訂立法人刑事專法(章)妥適性進行深入研究。
|
1.法務部(檢察司)完成我國法人刑事犯罪法法制之整體性立法策略評估。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勞動部盤點檢視相關主管法規有無增(修)法人罰金刑規定之必要。
|
主辦機關:法務部(檢察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勞動部
協辦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十五) 推動「刑法」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立法,參酌外國立法例,增訂第十章之一為妨害司法公正罪章,其中增訂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修正草案規定,處罰恐嚇、騷擾或行賄證人及鑑定人之行為。
|
推動「刑法」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立法通過。
|
法務部(檢察司)
|
(十六) 推動「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立法,未來設立「刑事案件量刑準則委員會」,並由委員會訂定「刑事案件量刑準則」,委請法官學院辦理量刑相關課程,強化司法人員量刑意識,提升量刑專業知能,並召開貪污治罪條例修法研商會議,就小額貪污議題廣納各界意見,研議修正方向。
|
1.司法院儘速通過「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立法,訂定相關量刑準則,並持續辦理量刑課程。
2.法務部(檢察司)進行貪污治罪條例修法研議。
|
司法院、法務部(檢察司)
|
(十七) 強化與在臺跨國企業聯繫,建立合作夥伴關係,並透過駐在國執法機關提供線索予我方,機先發掘國際貪污犯罪行為,或由國內提供線索予駐外法務秘書(在境外無司法偵查權)協助發掘國際貪污犯罪情資。
|
法務部(調查局)若接獲具管轄權或國際合作之境外或跨國貪瀆犯罪情資,將積極調查偵處。
|
主辦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協辦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十八) 研議修正刑事及民事訴訟法中貪腐被害人之定義,針對貪瀆犯罪保護法益蒐集相關資料及各界意見,完成我國貪瀆犯罪保護法益妥適性之檢視及評估。
|
法務部(檢察司)完成我國貪瀆犯罪保護法益妥適性之檢視及評估。
|
法務部(檢察司)、司法院
|
(十九) 推動「臥底偵查法」、「科技偵查法」立法,針對臥底偵查法實務操作問題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及參考外國立法例,通盤研議,並針對科技偵查法新版本之修正草案召開研商會議,蒐集執法機關、學界及相關外界建議,並完成新修正草案之重新預告。
|
1.研議符合臺灣國情之特殊偵查手段,並予以法制化。
2.完成科技偵查法立法工作。
|
法務部(檢察司)
|
(二十) 強化國內對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PEPs)審查,蒐集各界對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之法制面修正建議,以及執行面之策進建議,研議相關策進作為。
|
法務部(檢察司)完成優化國內PEPs審查程序之相關策進作為。
|
主辦機關:法務部(檢察司)
協辦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九、推動國際合作與資產追繳,建構國家間互惠機制。
|
(一) 推動外國與我國簽署司法互助條約協定,以利成功請求追繳資產及處分的技術援助,並透過參與相關國際會議,積極與各國司法人員溝通,建立合作聯繫管道,以促進相關刑事司法互助案件更有效率進行。
|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與其他國家洽簽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協議(定)或備忘錄,提議增加資產追繳相關規定。
|
主辦機關: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
協辦機關:外交部
|
(二) 加速我國「引渡法」修法進程,修正完成及公布「引渡法」修正草案,並致力與各國洽簽引渡條約或協定,或於個案洽簽引渡備忘錄。
|
1.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引渡法」修法通過,每年提報修法進度。
2.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每年提報引渡執行情形。
|
主辦機關: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
協辦機關:外交部
|
(三) 積極參與國家或區域、多邊組織或非政府組織活動及相關廉政論壇,如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APEC)之反貪污及透明化專家工作小組、APEC反貪腐有關單位和執法機構網絡(ACT-NET)會議、亞太地區追討不法所得機構網絡(ARIN-AP)、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年會及研討會及國際透明組織年會暨國際反貪腐研討會之反貪腐倡議會議等及其他相關會議,尋求與各國建立合作機會。
|
1.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檢察司、廉政署、調查局)參與反貪腐相關國際會議或交流活動。
2.法務部(檢察司、廉政署)定期於APEC反貪腐暨透明化工作小組會議報告我國執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進度。
3.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參與刑事司法互助工作諮商會議,就雙方關注議題或個案進行意見交換與協商。我方亦可就案件去識別化後,與他國分享資產沒收的相關經驗。
4.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調查局)每年派員參與ARIN-AP年會,適時分享反貪腐、洗錢及資產沒收等實際案例。
5.法務部(廉政署)安排拜訪外國反貪腐專責機關,建立業務聯繫合作機制。
|
主辦機關: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檢察司、廉政署、調查局)
協辦機關:外交部
|
(四)積極追查貪瀆犯罪財產,強力執行扣押貪瀆案件不法所得,逐案迅速查扣貪瀆犯之財產,並尋求跨國司法互助,循線追蹤境外洗錢所得,積極請求跨國查扣貪瀆犯罪資產。
|
每年提報扣押貪瀆案件偵辦件數及查扣不法所得金額。
|
法務部(檢察司)
|
(五)建立全面性之國內管理及監督制度,以利遏制並監測各種形式之洗錢或跨境轉移,並進行跨國合作或交換訊息。
|
每年提報「洗錢防制法」、「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等執行情形。
|
主辦機關: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法務部(調查局、檢察司)
協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中央銀行、外交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六) 為有效打擊貪腐,持續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暨相關規定執行、辦理通訊監察,並配合各級院檢機關查核通訊監察執行情形。
|
定期統計執行情形。
|
法務部(檢察司、調查局、廉政署)
|
(七)強化追緝外逃重大犯罪歸案,以維司法威信。
|
每年統計執行情形。
|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
|
(八)策略性提升我國對外提供技術援助的機會與能力,規劃辦理國際反貪腐訓練及交流,並選送人才參與各國或區域性反貪腐工作培訓課程。
|
1.法務部(廉政署)加強拓展與他國(含開發中國家)合作國際研討及訓練交流等。
2.法務部(調查局)定期舉辦或派員參與國際研討會、論壇及訓練課程,提升打擊貪腐能力。
3.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持續支持各機關派員參加FATF/APG評鑑員訓練。於已獲選任之APG評鑑員持續給予支持,充分履行評鑑員出國開會義務,增加我國在洗錢防制國際場域能見度與話語權。
4.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持續支持我國爭取擔任APG北亞區代表,強化我國在國際組織的發言權與主導權。
5.法務部調查局持續派員駐艾格蒙聯盟秘書處擔任法務秘書,深化我國在國際組織的影響力,爭取在臺辦理訓練及重要會議。
6.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積極培訓出國開會人才能力,包含彙整重點資料、尋找發言亮點及返國後交流分享與經驗傳承。
|
主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局、檢察司)、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
協辦機關:外交部、經濟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九)評估我國建立全球反貪腐大使職務,讓臺灣與國際夥伴間的關係更加密切,提升反貪腐策略。
|
法務部(廉政署)盤點資源、規劃實質內容並研議遴選辦法,擇相關領域具代表性人士選任反貪腐大使為啟,逐步擴大對象,並適時爭取赴國外參與會議之經費。
|
主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協辦機關:法務部(檢察司)、外交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