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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調解功能方案」第參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12.12.29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120453397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調解功能方案」第參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調解功能方案 |
說 明: |
一、旨揭方案,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方案,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參、偵查中運用法院調解、修復式司法、醫療爭議調解制度準用之規定檢察官偵查中移付法院調解、修復式司法、醫療爭議調解之案件,準用本方案之規定。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前已進行醫療調處之案件,仍準用本方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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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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