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調解功能方案」第參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2.12.29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120453397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調解功能方案」第參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調解功能方案
說  明: 一、旨揭方案,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方案,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參、偵查中運用法院調解、修復式司法、醫療爭議調解制度準用之規定檢察官偵查中移付法院調解、修復式司法、醫療爭議調解之案件,準用本方案之規定。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前已進行醫療調處之案件,仍準用本方案之規定。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