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12.12.28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120454325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
說 明: |
一、人口販運防制法業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經行政院指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第3條第2項第1款、第5條及第11條規定,檢察官非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主體,「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法制事項」亦非本部主管事項,旨揭鑑別原則將不合時宜,爰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鑑別原則停止適用之意旨,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