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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2.12.28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120454325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說  明: 一、人口販運防制法業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經行政院指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第3條第2項第1款、第5條及第11條規定,檢察官非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主體,「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法制事項」亦非本部主管事項,旨揭鑑別原則將不合時宜,爰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鑑別原則停止適用之意旨,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