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31 01:11

檢送本署修正之「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部分規定(含修正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管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日期: 112.10.18
發文字號: 廉綜字第1120401786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部分規定(含修正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說  明: 一、旨揭規定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規定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中華民國1111130日保訓會公訓字第1110013547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1299日保訓會公訓字第1120009238號函核定修正,並自1121023日生效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之成績考核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暨四等考試廉政或政風類科之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以下稱受訓人員)。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由法務部廉政署辦理,並由廉政人員訓練班執行,法務部廉政署得依受訓人員編組,遴選政風人員擔任輔導員,執行訓練工作。

四、法務部廉政署設廉政人員訓練班考評會(以下簡稱考評會),辦理受訓人員獎懲案件之審議及實務訓練成績之考核。考評會由廉政人員訓練班主任或指定之代理人主持;執行秘書、執行輔導工作之輔導員及其他指定人員出席會議。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其中職前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學習成績占百分之八十。訓練各項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六、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職前學習成績考核項目,及各項目所占實務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服務成績:百分之十六,包含實作表現、學習態度、工作績效。

(二)訓育成績:百分之四,包含基本觀念、品德操守、工作才能、生活素    養、精神表現。

七、受訓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成績考核項目,及各項目所占實務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專業學科成績百分之五十七,其中,學科測驗占百分之三十六,作業推演、心得寫作及研討發言各占百分之七。

(二)訓育成績:百分之十五。

(三)實地訓練成績百分之八,考核項目包括:

1、服務成績:百分之六點四,包含實作表現、學習態度、工作績效。

2、訓育成績:百分之一點六,包含基本觀念、品德操守、工作才能、生活素養、精神表現。

八、有關前點專業學科成績之各項考核之內容及成績計算方式,由廉政人員訓練班另以書面公布;測驗時間於課程結束後公告之。受訓人員參加學科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情事,應視違規情節輕重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九、專業學科之學科測驗及作業推演,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單項考核成績不及格者,應予補考一次,經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六十分計算,未參加補考者以原始分數計算。

十、受訓人員如因公、傷、病、喪或其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參加專業學科各項測驗時,得檢具證明文件,經執行秘書核准改期測驗。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改期測驗之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參加改期測驗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二)未參加改期測驗者,該測驗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一、專業學習期間訓育成績之考核(訓育成績考核表如附表一),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不及格,並以八十分為基準分,依下列方式核算之:

(一)由輔導員觀察記錄受訓人員之表現狀況,依專業學習訓育成績加減分  參考標準表(如附表二),詳實記載事由,核予輔導考核成績。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專業學習請假規定」第十一點規  定,減訓育總分。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專業學習獎懲規定」第十二點規  定,加減訓育總分。

十二、受訓人員專業學習期間,如有懲處或訓育成績考核重大減分事件,輔導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輔導規定第六點辦理個別會談。輔導員應於個別會談時,明確指出受訓人員表現不佳及待改進之處,並告知若未有改進,將導致成績不及格而廢止受訓資格。個別會談應作成紀錄並請受訓人員簽名確認,於訓練期滿時併同訓育成績考核表彙陳。

十三、受訓人員專業學習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法務部廉政署發給結訓證書。

十四、輔導員應於結訓前彙整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送交考評會初評,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成績初評為不及格:

(一)專業學習之專業學科成績不及格。

(二)專業學科成績之學科測驗不及格科目數,達測驗科目合計數之四分之  一以上。

(三)專業學習之訓育成績不及格。

(四)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十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考評會初評為不及格者,應交付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陳送法務部部長評定。法務部部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十六、經法務部部長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之受訓人員,由法務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十七、實務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人員應公正考評,如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為受訓人員時,應自行迴避。

十八、曾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專業學習,並取得結訓(業)證書者,免除職前學習及專業學習,但仍應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構)接受實務訓練。

十九、免除職前學習及專業學習之受訓人員,其實務訓練成績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七點第一項規定,由受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實務訓練機關(構)首長評定。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依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首長評定。

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實務訓練機關(構)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層報法務部,函送保訓會,保訓會得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規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二)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實務訓  練機關(構)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二十、專業學習期間如遇天災、癘疫或突發事件,致無法進行全程實體訓練或測驗時,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整測驗成績項目及其百分比、專題研討方式及測驗實施方式等事項,並公告通知受訓人員。

二十一、本規定由法務部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