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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員工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自一百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發文日期: 112.10.05
發文字號: 北所總字第1121101107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員工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自一百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員工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內容已不符現行實務需求,爰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員工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一、本所為加強員工停車場之管理,期使維護良好秩序,確保人車平安及保持場內整潔,以發揮方便與安全之停車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停車場之使用、管理由總務科指定專人辦理。

三、非本所現職員工或未向總務科登錄車籍資料,不得將車輛駛入停車場。

四、遙控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或複製,以維護本所同仁之停車權益。

五、本停車場以編號方式加強管理,其配置圖示如附件。

六、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依排定之停車位停車,不得任意停置。如係換乘機車亦不得佔用汽車位,更不可以其他物品佔用固定車位。

七、在停車場內行駛,如撞損他人車輛或公有設施,應負賠償責任。蓄意毀損者,依法移送究辦。

八、進出停車場應隨手關門,且不得私自方便或縱放他人進入停車或逗留。

九、禁止攜帶危險物品或違禁物品進入停車場。

十、切勿隨意拋棄紙屑、果皮及其他廢棄物等,以隨時保持場內之整潔。

十一、報廢停駛或無故長期滯留停車場之車輛,應自行作妥善處理;報廢車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逾期仍未清理,經公告一個月後予以拖吊處理,以免妨礙他人停車。

十二、為維護同仁停車之方便與安全,應避免在場內加油,並共同舉發違規停車,及防範任何破壞行為。

十三、違反本要點,視情節輕重,取消其停車權或實施拖吊;如因拖吊而發生損害或遺失時責任自負,其拖吊費用亦應自行負擔。前項處斷得併處之。

十四、本停車場僅供同仁停車之用,本所不負保管責任。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