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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前揭要點名稱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發文日期: 112.10.04
發文字號: 泰源監總字第1120100780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前揭要點名稱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鑑定設置小組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倂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100年1月7日修正 
民國112年9月15日修正
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定,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設檔案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典獄長兼任;其餘小組成員由本監各科室主管及總務科檔案室檔案管理人員兼任。
三、本小組遇有下列情形時,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
四、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上級主管機關人員列席會議指導。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監人員及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