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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資源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前揭注意事項名稱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資源垃圾分類及回收注意事項」,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發文日期: 112.10.04
發文字號: 泰源監總字第112010077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資源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前揭注意事項名稱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資源垃圾分類及回收注意事項」,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資源垃圾分類及回收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倂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資源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注意事項
 
民國94年7月6日頒訂  
民國100年1月7日修正 
民國112年9月15日修正
一、為做好環境保護使可用之資源能有效回收利用,達成垃圾減量之目的,特訂定本計畫。
二、為落實有效處理廚餘,行政大樓各科室均設置一小型餿水桶,由總務科負責每日於下班前派員與垃圾一併處理,將餿水集中倒入餿水桶,放置行政大樓後方之階梯處,由每日下班時包商之餿水車載走,戒護區內之廚餘由戒護科按現行之模式繼續執行之。
三、行政大樓茶渣桶設置於一樓茶水間與二樓會計室旁之陽台上,各工場均設置茶渣桶一個,若在舍房內時,請戒護科督導將茶渣以垃圾袋分出,於開封時帶出舍房倒入各單位之茶渣桶內,關於茶渣之收集與曝曬,行政大樓由外清掃負責收集交內清掃組曝曬,戒護區內由內清掃組負責收集曝曬,有關製作茶葉枕與販售事宜,由作業科與合作社製售。
四、行政大樓於每週五下午三點由收發室負責廣播,請各科室將廢紙類收集綑綁置於各科室門前,外清掃組則負責於每周五下午三點十五分前來收集至資源回收場,戒護區內則由戒護科自行訂定收集時間。
五、行政大樓將於後方車棚內放置資源回收箱,在資源回收箱之項目中分設鐵罐類、塑膠類、廢電池、玻璃類,供同仁倒置可回收資源垃圾,並由外清掃組載運至資源回收場放置。
六、行政大樓與戒護區內之各單位均應有鐵罐類、塑膠類、紙類、鋁類之資源回收桶,將兩大類分別放置於回收桶內,由內、外清掃組負責回收至資源回收場存放。
七、舊衣物之處理由戒護科收集清洗,待儲存至一定之量時,存放於倉庫內,再由總務科負責連絡慈善團體回收。
八、各科室與各單位均設置分類垃圾桶(分為可燃性與不可燃性兩種),將此兩種垃圾分開放置,由內、外清掃組收集交由環保單位處理。
九、資源回收箱與垃圾分類箱設置地點為:行政大樓後方之車棚、替代役隊部與單身宿舍區、介壽樓單身宿舍區、與戒護區內之各教區之工場。
十、執行各類之回收由各單位負責執行、各科室主管督導執行。
十一、成立垃圾處理稽查小組不定時抽查各單位之成效,並列入朝陽方案評分,各科室亦須列入評比其成績登載於每月監務會議紀錄並張貼於公告欄內公佈之。
十二、垃圾處理稽查小組由各科室主管組成,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
十三、本計畫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