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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
發文日期: 112.10.04
發文字號: 東戒所總字第1120401123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所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便利洽公民眾、來賓及本所員工停車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所設置、供員工停車、洽公及所有機動車輛停放處。

三、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民眾、來賓及本所員工停放車輛之用,但因業務需要,經所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使用人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若有違反者,並同意依本要點處理。

五、本所附設停車場供洽公民眾、來賓及本所員工停放車輛之用,符合規費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得免徵應徵收使用規費。

六、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本體不得有廣告、營業行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七、車輛進出本停車場應,遵循場內停車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應保持停車距離,以維安全。

八、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佔用車道或任意停放,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者,主管機關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適當處所。

九、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解,與本所無涉;若毀損公物者,照價賠償。

十、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車輛駕駛人應自行上鎖,貴重財物請勿留置於車內,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事故者,本所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十一、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之停車設施或波及其他車輛者,使用人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十二、使用人於停車場內禁止喧嘩、亂鳴喇叭、試車、蛇行、疾駛及不得有製造髒亂等行為,以維停車場之秩序及環境整潔。

十三、身心障礙停車位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停放,並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或機車車頭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法規處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