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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獎勵應行注意事項」(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修正名稱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收容人獎勵應行注意事項」,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發文日期: 112.10.03
發文字號: 泰源監教字第112110059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獎勵應行注意事項」(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修正名稱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收容人獎勵應行注意事項」,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收容人獎勵應行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收容人獎勵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88年03月01日訂頒
民國90年12月03日修正
民國92年02月07日修正
民國93年02月02日修正
民國95年03月08日修正
民國95年12月21日修正
民國100年01月06日修正
民國108年02月15日修正
民國109年09月03日修正
民國111年02月10日修正
民國112年9月15日修正
一、 本注意事項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八款訂定之。 
二、 收容人有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一至七款行為時,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隨時報請獎勵。
三、 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八款「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 綜合考評:
1. 各場舍收容人在監執行期間,其行為確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之具體事由,足為其他收容人表率,而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或表現不佳而核低分數者,於每年底簽請提報頒給獎狀。其提報人數為:各場舍人數五十人以內提報一名,五十一至一百人提報二名,一百零一人以上提報三名。技訓各班每班提報一名。
2. 投稿新生季刊其內容無負面抵毀批評者,經刊登累計達二仟字或漫畫圖刋二篇(幅)者,於刊登之作品符合上述要條件後一個月內申請簽核頒給獎狀。
3. 本監舉辦之各項文康競賽活動,依活動計畫辦理獎勵。
4. 參加矯正署主辦之教化、技訓及藝文等競賽,其分區複賽及決賽成績優異獲獎者,簽請獎勵,但不得重複。
5. 參加矯正署函轉他機關單位辦理之教化、技訓或藝文等競賽,成績優異獲獎者,簽報獎勵。但該競賽如有初(複)賽及決賽之情形時,俟決賽結果後再行辦理,不得重複。
6. 各教輔小組舉辦之法律會考成績獲前三名者,簽請增加接見一次之獎勵;如有其他特殊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獎勵。
(二) 技訓及作業部份:
1. 技能訓練中心各職類學生獎勵依作業科所訂之「技訓班學生考核注意事項」辦理。
2. 各場舍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者,每年底簽請提報頒給獎狀。其提報人數為:各場舍人數五十人以內提報一名,五十一至一百人提報二名,一百零一人以上提報三名。
3. 全年度作業金總收入前三名之工場,增加提報人數一名。
4. 作業特殊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提報獎勵。
四、 提報方式:由教輔小組提報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議並經監務委員
會議審議通過後核予獎勵。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