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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技訓班學生考核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前揭注意事項名稱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技訓班學生考核注意事項」,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
發文日期: |
112.10.03 |
發文字號: |
泰源監作字第1120700155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監修正「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技訓班學生考核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前揭注意事項名稱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技訓班學生考核注意事項」,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技訓班學生考核注意事項 |
說 明: |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技訓班學生考核注意事項
民國89年10月11日訂頒
民國109年9月7日修正
民國112年9月15日修正
一、 目的:為鼓勵收容人參加職業訓練,提昇技術水準,以造就專業技術人才,傳授謀生技能,並加強收容人參與職業訓練期間之考核,提昇學習意願及動力,特訂本注意事項。
二、 獎勵:
(一) 階段考試成績表現優良者(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結訓考試成績表現優良者(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發給獎狀一張並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依考試成績名次,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標準如下:
1. 第一名: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3分。
2. 第二名: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2分。
3. 第三名: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1分。
(二) 前項之名額分配比率如下:
1. 全班人數十五名以上,取前三名獎勵。
2. 全班人數未滿十五名,取前二名獎勵。
(三) 通過技能檢定者,可申請電話接見一次。
三、 退訓:
(一) 自開訓日起一週內,經評定不適技能訓練者,得提報教輔小組退回原單位。
(二) 受訓期間因刑期因素無法結訓者,提報教輔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三) 受訓期間因程度低落(階段考平均分數未達60分者)無法跟上進度並經輔導無效者,應於第一次階段考後兩週內提報教輔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四) 訓練期間精神異常或因病無法繼續學習者,由衛生科認定後提報教輔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五) 訓練期間曠課半年期達一個月,一年期達二個月者,得予以退訓。
(六) 訓練期間拒絕學習,情節重大得以違規論處,並提報教輔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七) 訓練期間違反監規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教學者,得以違規論處,並提報教輔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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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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