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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訂購自營作業成品管理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前揭管理須知名稱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訂購自營作業成品管理須知」,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發文日期: 112.10.03
發文字號: 泰源監作字第1120700153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訂購自營作業成品管理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前揭管理須知名稱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訂購自營作業成品管理須知」,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訂購自營作業成品管理須知
說  明: 一、旨揭管理須知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管理須知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訂購自營作業成品管理須知
民國103年9月3日訂頒
民國112年9月15日修正
一、 作業科負責承攬各機關、學校或公私立機構、人民團體、個人、本監員工及收容人訂購或洽製自營作業成品。
二、 自營作業成品價格須經本監「作業評價小組」評價議定後送機關首長核定。
三、 訂購自營作業成品者,可至本監技訓作業成品展售中心選購,或直接向作業科提出訂購並確認後,至作業科繳款提貨。
四、 訂購客製化規格自營作業成品,須由作業導師初步估算價格後,提請本監「作業評價小組」評價會議議訂,經客戶同意價格後,再行填寫訂購單送機關首長核定始可施作。
五、 作業工場依據填發之「製作通知單」作業,非經本監「作業評價小組」評價議定及無「製作通知單」者,作業工場不得擅自作業。
六、 作業科得視實際需要,預先向訂製者酌收一成訂金,但有其他特殊之考量時得收取總價金,充作製作材料費及訂購履行保證。
七、 訂製品製作完成後,作業工場應開具「成品完成報告單」、「作業成品出門證」及「作業成品檢查登記表」,並請戒護科協助將成品送至作業科,由作業科承辦人通知訂製者取回(或郵寄)訂製品。
八、 訂購自營作業成品皆以現金繳付,外縣市可選擇貨到付款或匯款方式繳付。
九、 本須知陳機關首長核可後並經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