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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學員考核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
發文日期: |
112.09.12 |
發文字號: |
岩技所秘字第1120100043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學員考核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
說 明: |
一、本所因東部地區矯正機關組織調整案裁撤,旨揭行政規則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行政規則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一、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
第十七條至二十一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
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特
訂定本須知。
二、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
簡稱檔卷),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後,親自持送或以
書面通訊方式向本所申請。
三、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
理。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
,依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簽陳本所權責長官
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內決定;必要時,
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 15 日。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
人補正之日起算。
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7日
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情形者,本所得拒絕其申請。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
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六、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本所僅就其他
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七、申請人至本所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並備有本人照片之
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所指定之檔
卷應用處所。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八、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所網路系統。
(七)本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九、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十、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違反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本所得
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應負法律責任。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歸
還時,應經本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始
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十二、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30分及下午2
時至4時30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
錄複製收費標準」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
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之。前項收費本所應開立收據交
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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