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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學員考核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
發文日期: |
112.09.12 |
發文字號: |
岩技所秘字第1120100043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學員考核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
說 明: |
一、本所因東部地區矯正機關組織調整案裁撤,旨揭行政規則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行政規則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一、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
保存價值鑑定,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
範第三點規定,成立檔案鑑定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鑑定小組之成員:
(一) 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所秘書擔任。
(二) 小組成員由本所行政單位各科室主管擔任。
本小組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由檔案管理工作人員辦理。
三、 鑑定小組遇有下列情形時,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會議:
(一) 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 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 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 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
者。
四、 鑑定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
項應有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
裁決之。
五、 鑑定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前
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 鑑定小組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上級主管機關人員列席會議
指導。
七、 鑑定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所人員及學者專家,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鑑定小組所需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八、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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