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學員考核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
發文日期: |
112.09.12 |
發文字號: |
岩技所秘字第1120100043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學員考核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學員考核要點 |
說 明: |
一、本所因東部地區矯正機關組織調整案裁撤,旨揭行政規則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行政規則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學員考核要點
一、為使受訓學員改正不良行為及習慣,培養優良品德,並促進團結
合諧,做為獎懲、給分及退訓之依據。
二、獎懲種類及實施規定:
(一)獎勵:
1.受訓期間期中考試成績或結業總成績經評定名列前茅且品性
優良者(每15名學員以下之職類班取1名,其16至 30名之職
類班取2名),得發給獎狀、獎品各乙份。
2.期中考試或結訓考試凡成績平均分數達:
(1) 丙級85分(乙級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當月總分受刑人
增給0.1分。
(2) 90 分以上未滿 95 分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0.2分。
(3) 95 分以上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0.3分。※(當次領取
獎狀者,此項不再增給分數,同時當次加分人數比率,不
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並依成績高低排序定之,如遇
錄取最後1名有2人以上同分時,以學科平均最高分者為優
先錄取)。
3.受訓期間各項作業抽查成績前3名者,得公開嘉獎。受刑人
總分得最高晉至0.3分。
4.當月比前月總成績(須連續兩個月60分以上)進步達:
(1) 10分以上未滿20分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0.1分。
(2) 20分以上未滿30分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0.2分。
(3) 30分以上者,當月總分受刑人增給0.3分。※(階段考試
或結訓考試成績前 3名者,此項不予增給分數)。
(二)懲處:
1.對師長言詞、語氣、態度不良或不服管教者,得以違規論
處。其情節較重者予以退訓。
2.訓練時因器具使用不當而致毀損或傷及他人者,得視情節輕
重,扣其作業分數及學習分數0.2至0.7分,或以違規論處及
照價賠償。
3.因怠課不服規勸者,得利用休息時間實施體能訓練3至7日或
違規論處。(體能訓練由工場主管負責)。
4.考試作弊扣其作業分數及學習分數0.2至0.7分(受刑人扣其
作業分數0.1至0.3分)嚴重者違規論處。
5.因程度跟不上學習進度得以強制課業輔導或體能訓練。
6.違反教室規則或工場規則,視情節輕重,扣其作業及學習分
數0.2分(受刑人扣其作業分數0.1至0.3分),或違規論處。
7.成績優良,但學習態度及操行不良者,得施以體能訓練一
週,訓練無效者或情節較重者予以退訓。
8.受訓學員因怠惰學習以致未通過檢定者或因違規而被退訓
者,應予加強考核,並予延長提報執行或免除停止繼續執
行。
9.作業抽查成績評定劣者,該月學習分數扣其0.3分,(受刑
人扣其作業分數0.1分)。
(三)退訓:
1.自開訓日起一週內,經評定不適技能訓練者,得提報管教小
組退回原單位。
2.受訓期間因刑期變更不合選訓規定無法結訓者,提報管教小
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3.受訓期間因程度低落或階段考試成績平均分數未達60分,無
法跟上進度並經輔導無效者,應予第一次階段考試後兩週內
提報管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4. 訓練期間精神異常或因病無法繼續學習者,由衛生科認定後
提報管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5.訓練期間因借提及身體健康等因素而無法上課,時數半年期
達一個月;八個月期達一個半月者,得予以退訓。
6.訓練期間拒絕學習,情節重大得以違規論處,並提報管教小
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7.訓練期間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教學者,得以違規論
處,並提報管教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三、學員上課須遵照教室及工場規定,違反者,視情節輕重提報管教
小組議處。
四、本考核要點外之規定依照累進處遇原則遵循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