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1 06:48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學員考核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發文日期: 112.09.12
發文字號: 岩技所秘字第1120100043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學員考核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本所因東部地區矯正機關組織調整案裁撤,旨揭行政規則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行政規則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一、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便利洽公民眾、來賓及本所職員停車,確保停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所設置之家屬停車場、員工停車場、洽公及所有機動車輛停放處。

三、 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民眾、來賓及本所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但因業務需要,經所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  使用人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若有違反者,並同意依本要點處理。

五、  停車場一律暫不收費。

六、  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本體不得有廣告及營業行為。

七、 車輛進出本停車場應減速慢行,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不得超車並應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八、  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佔用車道或任意停放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者,主管機關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適當處所。

九、  家屬停車場開放時間為七時至十八時止,逾時關閉,夜間不提供停放。

十、  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解,與本所無涉。

十一、 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時,本所概不負責。

十二、 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十三、 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以維護停車場之環境整潔。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交通法規處理。

十五、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