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學員考核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發文日期: 112.09.12
發文字號: 岩技所秘字第1120100043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學員考核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本所因東部地區矯正機關組織調整案裁撤,旨揭行政規則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行政規則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一、本要點依行政院訂頒「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之。

二、本所職務宿舍之管理、分配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所編制內員工除有第四點所列情形外,均得依規定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四、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職務宿舍之原則與例外情形: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但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所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二)配偶已獲配首長宿舍或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但業務需要並經所長核准,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五、 本所員工合於申請職務宿舍資格者應填具宿舍借用申請單(附件一)。若申請人數超過宿舍間數時,請填寫職務宿舍分配積點表(附件二)按積點多寡依序核配,積點相同或無法決定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

六、 本所職務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下:

(一)年資:(最高30)

1.依據公職機關服務年資計點,每滿一年2點。

2.未滿一年但超過六個月以上者給1點。

(二)考績:(最近五年)

1.甲等每次3點。

2.乙等每次2點。

3.丙等每次1點。

(三)獎懲:(最近三年)

1.嘉獎一次給1點。

2.記功一次給3點。

3.記大功一次給9點。

4.申誡一次減1點。

5.記小過一次減3點。

6.記大過一次減9點。

七、 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應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1份、公證書3份、宿舍借用契約書3份、授權書1份、戶口名簿影本或謄本1份、身分證影本1份,並完成法院公證手續後送交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公證手續所需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

八、  經通知借用人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事前簽報所長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職務宿舍經核配後即不得挑選及更換。

九、 每年至少辦理二次居住事實房訪查作業,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調查時,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借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一)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二)無居住事實連續三十日以上或三個月內累計達四十五日。

(三)私自租賃予他人或無償供他人使用。

十一、 借用人應繳納之職務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按月自薪資中扣繳公庫。留職停薪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以現金、匯款或支票等方式繳納。職務宿舍之電費、用水設施維護費,瓦斯費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十二、 借用人如積欠應繳之職務宿舍管理費或房租津貼達二個月以上,經催繳而未於期限內補繳者,本所應立即終止宿舍借用契約,收回職務宿舍,並追繳所積欠之費用;嗣後該借用人不得再申請配住職務宿舍。

十三、 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或違反規定時,應終止借用契約,在三個月內遷出並將職務宿舍騰空回復原狀,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終止借用契約,在一個月內遷出將職務宿舍騰空回復原狀,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屆期未完成遷出者議處之。

十四、 借用人遷出職務宿舍時,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並結清相關費用。

十五、 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宿舍管理手冊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