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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學員考核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發文日期: 112.09.12
發文字號: 岩技所秘字第1120100043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學員考核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
說  明: 一、本所因東部地區矯正機關組織調整案裁撤,旨揭行政規則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行政規則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

一、為鼓勵本所收容人參與各項作業項目及相關工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收容人,係指在本所執行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

三、收容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作業成績優良:

1.當月作業日數達二十日以上且每日作業超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並連續保持四個月以上者。

2.作業成品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連續保持四個月以上者。

3.參與本所零星工程或支援災區復建工程表現優異,並提出具體事蹟者。

(二)}對作業技術、產品、機器、設備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

1.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之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提出改進,而有相當貢獻者。

2.對產品之開發、設計提出意見,經認定有採用價值者。

3.能自行研發、設計機器設備,可明顯提高作業產量者。

4.能自行修護機器設備,節省公帑者。

(三)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

1.未能以課程釐定之自營作業零星小單位(視同作業),經該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定,並連續四個月保持作業成績最高分者。

2.熱心協助指導他人作業足有成效,經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定並足為他人表率者。

四、本所收容人於六個月內未有扣分或違規紀錄,並符合第三點之行為事蹟者,給予增加接見一次。

全年增加接見達二次者,發給獎狀一張。

五、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獎勵者,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簽報。

前項獎勵員額以該單位收容人數百分之二為上限,獎勵員額依比率計算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算。

六、依第四點第二項發給獎狀者,於每年一月十日前簽報。

七、自主監外作業收容人工作勤奮、行狀優良者,得於監外作業每滿三個月,發給獎狀一幀。

八、其他對於作業業務有特殊表現,經專案簽報獎勵者,不受第三點至第七點之限制。

九、作業獎勵之提報,由作業導師提出獎勵人員名單及獎勵方式,經所屬教區管教小組初審並簽陳所長核准後,提請所務委員會議審議。
前項獎勵為發給獎狀者,由技能訓練科製發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