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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分署訂定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七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發文日期: 112.09.07
發文字號: 嘉執政字第1120600050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分署訂定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七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與民眾權益有關,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

11297日嘉執政字第11206000500號函頒

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健全監視系統影像資料之管理,以維護機關安全及保障員工、民眾隱私權益,避免監視影像遭不當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分署監視系統之管理單位為秘書室,秘書室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管理維護,其他人員非經許可不得操作。

三、 調閱(複製)監視系統影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本分署各單位因公務需要調閱(複製)監視系統影像者,應填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監視影像調閱(複製)申請單」(如附件)向秘書室提出申請,並知會政風室,經分署長核可,由秘書室專責人員會同政風室辦理。

() 本分署執行科因執行案件需將詢問過程燒錄於光碟者,得逕洽秘書室專責人員辦理,免經申請程序。

() 本分署以外之公務機關(構)因公務需要調閱(複製)監視系統影像者,得以公函或填具申請單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 一般民眾或團體有調閱(複製)監視系統影像需要者,應透過司法、警政機關依前項程序辦理。

四、 申請調閱(複製)監視系統影像之申請單正本及公函影本,由政風室專卷存放,俾供查考。

五、 本分署人員對於複製監視系統影像之檔案(光碟片),應比照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文書管理-文書保密相關規定,採取適當保護措施,並善盡保管責任。

六、 本分署人員對於監視系統影像內容,如有無故外洩或為不當使用者,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責任。

七、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