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分署訂定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停車場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
發文日期: |
112.09.01 |
發文字號: |
花執秘字第11202005760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 旨: |
檢送本分署訂定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停車場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必要。 |
法規內文: |
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花執秘字第11202005760號函訂定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有效管理停車場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分署停車場供公務車輛及洽公民眾停車使用。
三、洽公民眾停車位設有身障專用車位,專供身障人士使用。
四、洽公民眾停車位使用對象、開放時間如下:
(一)對象:至本分署洽公、訪客、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車輛停放,並由保全人員負責管制。
(二)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每車停放時間以二小時為原則。
五、本分署附近缺乏便捷的大眾運輸設備,為便利民眾洽公,並參考周圍路邊停車未收費,故不收取停車費用。
六、停車場專供臨時停車之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上)物品不負保管責任,車內(上)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各項違禁物,至本分署之民眾離開時應自行將車輛駛離。
七、停車場如需作本分署活動使用時,得暫停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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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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