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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發文日期: 112.08.29
發文字號: 高二監總字第1120402355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監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便利洽公民眾、來賓及本監職員停車之需求,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依規費法第十三條規定,不收取停車規費,以維持公共利益

二、使用人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若有違反者,應依本要點處理。

三、本監規劃之汽(機)車停車位,係指行政大樓前供公務車輛、職員、洽公來賓停放;另接見室前供收容人親友等來賓,辦理接見時停車使用。

四、 身心障礙停車位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停放,並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五、 停車場開放使用時間,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上班日為準:

(一)上班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止。

(二)每月第一個星期日或本監公告連續假日,辦理收容 人接見期間,開放接見室前停車場供停放。

(三)車輛進出須配合本監門禁管制時間,禁止車輛過夜  停放(如有公務需求或其他特殊情形除外),未依  規定時間停放,本監得依規定處理。

六、車輛進出本停車場應減速慢行,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不得超車並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七、 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以一車一位為原則,嚴禁占用車道或任意停放,車位以先到先停方式停放。

八、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車輛駕駛人應自行上鎖,貴重財物請勿留置於車內,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事故者,本監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九、停車場內發生交通事故,應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處或依相關交通法規處理,相關責任與本監無涉;若毀損公物者,照價賠償。

十、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嚴禁放置易燃物、爆裂物及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之停車設施或波及其他車輛者,使用人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十一、使用人於停車場內禁止喧嘩、亂鳴喇叭、試車、蛇行、疾駛及不得有製造髒亂等行為,以維停車場之秩序及環境整潔。

十二、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本體,不得從事廣告、營業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法規處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