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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發文日期: 112.08.23
發文字號: 高戒所秘研字第1120100016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所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與民眾權益有關,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為健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以下簡稱本所)停車場之管理,確保優質停車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泛指於本所劃有停車格之停車位,基於安全及經濟之考量供公務車輛、職員、來賓及身心障礙等停車使用。

三、車輛應停放在標示之停車格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逕行將該車輛移至適當處所或洽請交通管理單位拖吊離場,其相關費用由車輛所有人負擔:

 (一)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

(二)除本所員工外,於非上班或非辦理接見時間,未經本所同意使用停車場者。

(三)報廢停駛或無故長期滯留停車場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仍未清理者。

四、身心障礙停車位除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外不得占用,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將手冊置放於前座擋風玻璃明顯位置處。

五、本所停車場僅提供停放車輛,本所不負保管及損壞賠償責任,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本所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害,亦同。

六、停放於本所停車場之車輛,嚴禁存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各項違禁物品,本所如發現可疑時,得會同警察機關對車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車輛使用人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如有涉及民、刑事案件,由車輛使用人自行負責。

七、停車人一經使用本所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如有違反情事者,悉依本要點處理,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交通法規處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