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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局修正之「法務部調查局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調查局
發文機關: 法務部調查局
發文日期: 112.08.16
發文字號: 調公壹字第1121050794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局修正之「法務部調查局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二、公共事務室為本局受理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承辦單位;本局各業務單位及外勤單位若接獲申請人之申請,應即告知申請人公共事務室為受理窗口,並移由公共事務室予以聯繫處理。

    申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政府資訊,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委任代理人申請者,應另提出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承辦單位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