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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發文日期: 112.08.02
發文字號: 桃女監秘字第1120200015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監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為加強本監停車場之管理,以維持停車秩序及安全並依政府相關交通法規處理訂

     定本要點

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本監設有車牌辨識系統,管控時間為平日夜間十八時三十分
    至翌日上午七時及例假日上午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非於車牌管控時段須進出之車
    輛,機關應先查明身分方能進入。

本監設置專用停車位如:洽公、殘障、大型車及醫事專用車位,員工請勿佔用。臨
    時停車對象如洽公、送貨、醫事人員、志工團體、
接見家屬及其他活動臨時停車,
    開放時間上午七時至下午十八時止。

本監提供停車場一律暫不收費。

遇本監舉辦大型活動時,員工應配合機關安排停放之地點停車。

停車場內禁止將車內垃圾隨地丟棄、吐痰及吐檳榔汁,以維持停車場整潔

車輛停放須依所設停車格線範圍內停放整齊,不得越位跨佔車位,以免妨礙其他車
    輛停放及進出

汽、機進出必須依停車場車輛行進動線指示減速慢行,行進間請注意行車安全,如
    發生交通事故,報警協助處理

汽、機於停車場拋錨時,應先推離公共車道,以免妨礙其他車輛出入,凡欲進入停
    車場維修車輛人員,均應由車主陪同,於維修作業
完成後離開停車場

因個人疏失造成機關設施、建築物毀損者,應負賠償之責任。

十一本監停車場僅供停車不負車輛保管責任,請注意車輛及車內物品安全。停放本監
      之車輛車內,嚴禁放置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
險物品及違禁物。遇風災、水災
      或其他事故,
車主應自行將車輛
駛離停車場。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