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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發文日期: 112.07.13
發文字號: 高女監總字第1120901318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監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便利洽公民眾、來賓及本監職員停車之
      便,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使用人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若有違反者,應依本要點處理。
三、  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監設置之家屬停車場、員工停車場、洽公及所有機動車輛停放
      處所。
四、  停車場開放洽公民眾、來賓時間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止,逾時關閉,夜間
      不提供停放。
五、  停車場僅供洽公民眾、來賓及本監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但因業務需要,經典獄長核定者,
      不再此限。
六、  本停車場一律不收費。
七、  車輛進出本停車場應減速慢行,並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不得超車並應保
      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八、  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占用車道或任意停放。車位以先到先停方式停放。
九、  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事故者,本監概
      不負責。
十、  停車場內發生交通事故,應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處或依相關交通法規處理,相關責任與本
      監無涉;若毀損公物者,照價賠償。
十一、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嚴禁放置易燃物、爆裂物及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或過失,致損
      壞停車場內之停車設施或波及其他車輛者,使用人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十二、使用人於停車場內禁止喧嘩、亂鳴喇叭、試車、蛇行、疾駛及不得有製造髒亂等行為,以
      維停車場之秩序及環境整潔。
十三、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本體,不得有廣告、營業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法規處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