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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收容人圖書借閱要點」,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發文日期: 112.06.16
發文字號: 基所戒字第1120900403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收容人圖書借閱要點」,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收容人圖書借閱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內容已不符現行實務需求,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為妥善管理與善加利用本所圖書,鼓勵收容人養成閱讀習慣,充實其精神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場舍內借閱圖書每次限借三本,借閱期限為二星期,可續借一次。領取所借書籍時,須同時交還前借之書籍。
三、借閱人填寫「場舍內借書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一)經場舍主管核准後,始得借閱。
四、各場舍圖書仍由各場舍分別保管,僅圖書目錄在各場舍之間傳閱流通。各場舍主管指派文書服務員一名,負責圖書之管理及維護。
五、收容人得依其他場舍提供之圖書目錄,進行跨場舍之圖書借閱。
六、各場舍之圖書目錄每二個月移轉一次,以方便其他場舍進行借閱。圖書目錄移轉順序為北舍移轉南舍;南舍移轉少所;少所移轉一工;一工移轉二工;二工移轉北舍,依序行之。
七、依第六點規定圖書目錄移轉順序,北舍之圖書目錄移轉至南舍後,南舍僅可就北舍所提供之圖書目錄向北舍借書。俟北舍之圖書目錄移轉至少所後,少所始得依北舍之圖書目錄向北舍借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