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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教室使用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日期: 112.05.08
發文字號: 法矯署綜字第1120200287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教室使用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使受訓人員在教室內應遵守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受訓人員聞上課或自習鐘聲時應即赴教室就規定位置入座,遲到者應輕聲入座。

三、受訓人員於自習時間不得擅自離去或無故不到。

四、受訓人員對教室內一切設備不得隨意移動或污損,並應經常保持整潔。

五、受訓人員在教室內不得高聲喧嘩,任意談笑、吐痰、吸煙或汙損教室環境。

六、受訓人員於講座未到課之前應在教室自習,上課十分鐘後講座仍未到時,學員長應即向本署人力培育科報告。

七、受訓人員上課時應留心聽講,不得閱讀其他書報或使用手機。

八、受訓人員欲發言時應先舉手,經許可後發言,發言時應注意禮貌及態度。

九、受訓人員於上課時有不得已事故必須離開座位時,應經許可後,始得離座。

十、教室值日生每日應處理下列事務:

()上課前至本署人力培育科領取講義發放給班級受訓人員,並備妥各項授課軟硬體設備,如需課用電池、白板()筆或有設備故障時,即向本署人力培育科報告。

()詳實填寫教室日誌,應於課程結束前執送各講座及助教簽名。

()查明當日應到、實到及請假受訓人員人數並登載於教室日誌上,上課鐘響時應通知班級受訓人員儘速就座。

()課前準備講座茶水並逐節更換,講桌隨時保持清潔並備受訓人員簡歷名冊及座位表,若無應即向本署人力培育科報告。

()課前至教室外電梯門口前等待將講座引導至教室上課,課畢提醒講座攜帶個人隨身物品離去。

()帶領班級同學於各講座當日第一節上課前及最後一節下課前向講座敬禮問好及致謝,其流程如下:

1.待講座就定位或宣布下課後,值日生應速至教室前向受訓人員下令:「同學立正時請肅坐,立正。」

2.值日生轉向講座行舉手禮,待講座回禮後,向講座問好:「講座好。」或「謝謝講座。」,音量及語調應明確清晰使在場人員皆可聽聞。

3.值日生問好語畢,轉回向受訓人員下令:「稍息。」學員聞稍息口令後同時複誦問好或致謝語。誦畢,值日生可回座。

 ()課畢離去前,應關閉所有電器電源及門窗,借用之教具應清點數量無誤後歸還管理單位。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