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第一點、第二點規定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日期: 112.05.08
發文字號: 法矯署綜字第1120200288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第一點、第二點規定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須知

 

一、法務部矯正署(下稱本署)為受訓人員使用公用電腦及網路應遵守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署公用電腦建置於教室及多功能會議室。

三、電腦使用完畢,應關閉電源。

四、自行攜帶之隨身()碟、記憶卡,應經掃毒程序處理,確定無電腦病毒後,方可使用。

五、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將資料存入硬碟或拷貝軟體,亦不得自行清除內存之檔案。若需儲存、建立資料,應將資料儲存至 D碟。管理人員將視狀況,不定期清除 D碟之資料。

六、電腦若發生故障,應記錄發生時之狀況並報告處理,不可任意拆卸或增減設備。

七、電腦主機搬動,應先關閉電源,並小心輕放,避免毀損。

八、網路之使用,必須符合使用之目的,相互分享資源並提供合作機會,禁止作為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不友善性及商業性資料。

九、禁止使用網路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它使用者或節點之軟硬體系統。個人帳號密碼應依規定方式使用。

十、使用公用電腦時,禁止飲食、吸菸並禁玩電腦遊戲,且不得以公務需求為由自行安裝公文系統等公務軟體辦理業務,影響資訊安全。

十一、使用者對公用電腦及周邊硬體設施有維護之責,使用完畢應將周邊設備歸定位,另若造成硬體設施損壞或遺失者,按情節輕重議處及照價賠償。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