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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進入靶場安全守則」(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進入靶場安全守則」,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日期: 112.05.01
發文字號: 法矯署綜字第1120200172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進入靶場安全守則」(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進入靶場安全守則」,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進入靶場安全守則
說  明: 一、旨揭守則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守則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進入靶場安全守則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為維持靶場安全及秩序,特訂定本守則。

二、靶場使用規定:

()隊伍進出靶場應遵守秩序,進場後保持肅靜,並於預備(教學)區待命操作;未經教官(助理教官)指示,不可進入射擊區。

()進入靶場應聽從教官(助理教官)之指示,並遵守一切安全規定。

()射擊實施前,教官(助理教官)應檢視靶場各項安全措施。

()射擊前不得飲酒,違者不得進入靶場。

()進入靶場,禁止喧嘩、抽菸、飲食、任意使用手機或閱讀書報等情事。

()射擊結束後應集合清槍、清點槍支彈藥、掃除靶場內火藥殘渣及完成場地之整潔維護,並確認各項設備電源確實關閉。

三、靶場射擊安全措施:

()實彈射擊訓練應由至少二位教官(助理教官)進行教育訓練及安全管理事項。

()射擊前、後,教官或助理教官應於射擊線上統一下達清(驗)槍口令,並逐一檢視,確保訓練安全。

()槍枝如因故障致無法使用時,教官或助理教官負責確認槍枝安全無虞後,再行更換槍枝。

()受訓人員進行槍枝故障排除應注意事項如下:

1、槍口指向安全方向、食指離開扳機。

2、關保險、卸彈匣,將槍及彈匣置於靶桌(或地面)上,槍口指向安全方向。

3、向教官(助理教官)反映。

4、退出射擊區,靜候指示處理。

()未經教官(助理教官)之指示,不得領槍、發放(裝填)彈藥,或將槍械、彈藥攜離靶位或靶場。

()射擊訓練時須嚴格遵守用槍四大安全守則:

1、槍口永遠指向安全的方向。

2、永遠假設槍內已有子彈上膛。

3、除在真正射擊時外,手指不得接觸扳機。

4、射擊時先確定目標所在及其後方物品有無安全顧慮。

()空槍練習時應確實清()槍,教官(助理教官)需指定專區操作、規範安全指向,並安排專人督導。

()槍械、彈藥應指定專人管理,嚴禁任意取用、把玩或任意碰撞,以避免損壞。

()任何人發現有危害安全狀況時,均得立即下達「停止射擊」口令,並迅速報告教官或助理教官處理。

()受訓人員於靶場,非經教官或助理教官命令,不得前往目標區看(補、換、掛)靶、超越警示線或私自操作電動靶機。看(補、換、掛)靶時,射擊線上之槍枝必須關保險或將彈匣取下,並嚴禁碰觸,以確保安全。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