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矯政期刊稿費支給要點」第二點、第四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發文日期: |
112.04.20 |
發文字號: |
法矯署綜字第1120200463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矯政期刊稿費支給要點」第二點、第四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矯政期刊稿費支給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矯政期刊稿費支給要點
一、本署矯政期刊稿費支給,得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稿費包括:撰稿、翻譯、審查等費用。
三、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邀請專人撰譯或公開徵求稿件,除本署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外,經刊登者,得依第四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未經刊登者,得依第四點第三款規定支給審查費,不另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二)刊登稿件內容係屬摘錄本署暨所屬矯正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資料者,不得支給稿費。
四、稿費支給依下列標準支給:
(一)撰稿費:撰稿或譯稿中文稿每千字一三五○元、外文稿每千字二九○○元。
(二)審查費:中文稿每千字三四○元,外文稿每千字三八○元。
五、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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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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