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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輔導小組設置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發文日期: |
112.04.19 |
發文字號: |
法矯署綜字第1120200328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輔導小組設置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輔導小組設置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小組設置要點
一、法務部矯正署附設矯正人員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激勵受訓人員敦品勵學、遵守規定,提昇輔導考核工作之效能,特設置輔導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受訓人員輔導考核之審議事項。
(二)檢討受訓人員生活管理、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考核情形。
(三)受訓人員獎懲之審議事項。
(四)廢止受訓人員受訓資格之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輔導考核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副署長、主任秘書、綜合規劃組長、綜合規劃副組長、秘書室主任及人力培育科長為當然委員外,並得由署長指定本中心人員一至五人為委員。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小組由副署長召集,開會時並擔任主席。本小組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投票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其決議情形,應送請署長核定。但廢止受訓人員受訓資格之處分由署長主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並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為之,並提報法務部,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之。
五、本小組對於受訓人員生活管理、品德素養考核、獎懲、廢止受訓資格之處分案件有疑義時,應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輔導考核、獎懲人員及有關人員到會說明,說明完畢後退席。會議中之發言,與會人員均應保守秘密。
六、本小組於辦理養成教育班(司法特考三、四等班)受訓期間,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小組開會時,署長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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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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