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各在職訓練班學員請假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各在職訓練班受訓人員請假須知」,並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日期: 112.04.17
發文字號: 法矯署綜字第1120200336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各在職訓練班學員請假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各在職訓練班受訓人員請假須知」,並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各在職訓練班學員請假須知
說  明: 一、旨揭須知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須知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各在職訓練班受訓人員請假須知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使在職訓練受訓人員請假事項有所遵循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受訓人員如須請假,應備相關證明文件向帶班教輔人員報告並填寫假單;經核准後,於離署前十分鐘,至本署人力培育科取假單,返署時再持假單至本署人力培育科銷假。

三、受訓人員請假之類別及事由如下:

(一)事假:學員確因重大(特殊)事故須親自處理者。

(二)病假、喪假、公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四、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請假達下列標準者,應予退訓:

(一)訓期未滿三日者,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二分之一。

(二)訓期未滿一週者,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

(三)訓期一週以上者,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四分之一。

五、受訓人員請假期間,其請假時數不予學習認證。

六、受訓人員訓練期間有關事、病、喪假、曠課及退訓紀錄,結訓後由本署人力培育科彙整函送服務機關。

七、請假期間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而逾假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補辦請假手續;除特殊事由外,未經准假或請假未經續假而逾期返回者,以曠課論。

八、受訓人員曠課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人員在職訓練進修獎懲原則辦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