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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第十六點、第十七點及第八點附件一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
發文日期: 112.03.15
發文字號: 雲監總字第112150003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第十六點、第十七點及第八點附件一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      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之。

二、      本監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      本監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及人事、會計及政風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會同辦理。

四、      本監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        多房間職務宿舍: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

(二)        單房間職務宿舍:供因職務上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借用。

五、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多(單)房間職務宿舍:

(一)   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但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二)   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三)   配偶已獲配首長宿舍或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但業務需要並經首長核准,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六、      本監員工合於申請宿舍資格者得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送總務科審核轉陳,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七、      本監職務宿舍優先配住符合第四點資格之單位主管、初任公職之單身同仁及因職務輪調至本監服務者。

本監單房間職務宿舍扣除預留數額備供符合優先配住資格者使用後,仍有閒置之單房間職務宿舍時,得分配其他符合資格者,按第八點計算點數依序核配,積點相同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

八、      本監宿舍借用積點計算方式如下:(附件1:宿舍借用積點計算表)

(一)   職等: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

(二)   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五。

(三)   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

(四)   居住地: 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

(五)   無自用住宅賃屋居住(含借用)者計十五點。

九、      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配住通知單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及宿舍借用契約書,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如可將宿舍交與受配人進住。

十、      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十一、    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十二、    宿舍配住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   未依規定遷入居住。

(二)   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三)   遷入居住後,無居住事實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四)   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

十三、    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十四、    宿舍配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  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十五、     宿舍配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配住人應負一切責任。

十六、    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品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經書面勸導仍未改善者,終止借用契約。

十七、     為確保居住品質及安全宿舍借用人申請前應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二)以維雙方權益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