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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訂定之「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職前學習實施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實地訓練實施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並溯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日期: 111.12.29
發文字號: 廉綜字第11100084581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署訂定之「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職前學習實施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實地訓練實施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並溯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職前學習實施規定
說  明: 一、旨揭規定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規定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職前學習實施規定

民國1111130

保訓會公訓字第1110013547號函核定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職前學習之實施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暨四等考試廉政或政風類科之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以下稱受訓人員)

三、職前學習由受訓人員所分配之用人機關(構)及其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以實施機關環境介紹、單位簡介、熟悉機關運作流程為重點。

四、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內,除參加基礎訓練及專業學習外,均屬職前學習階段。

五、受訓人員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對於受訓人員之職前學習訓練方式,應訂定職前學習執行計畫,函報法務部廉政署核定後實施。

六、受訓人員職前學習訓練方式,如下:

(一)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指派專責人員擔任受訓人員之職前學習輔導員。職前學習輔導員及單位主管,對於受訓人員有指導監督之權責,並應隨時考核受訓人員之文書製作、品德、能力、勤惰及生活表現情形。

(二)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指導下處理實際業務及各項指派工作,並就受交付之案件(或模擬案件),擬作文書稿件,經輔導員及單位主管評閱。

(三)受訓人員學習事務包括「開決標、驗收、擬作、受理檢舉、專案清查、業務稽核、受理登錄」等事項。受訓人員參加開決標監辦、驗收或受理陳情案件時,需有輔導員或其他現職政風人員在場。

(四)受訓人員應擬作防貪、肅貪及再防貪案例實務書類,且各不得少於二件,並就學習情形撰寫週記。

(五)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於職前訓練期滿後應召開座談會,對於職前學習之辦理成果進行檢討。

七、職前學習輔導員應依職前學習成績考核表(附表)所列項目,對於受訓人員之學習表現實施考核,並併同受訓人員之請假紀錄,函送受訓人員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於職前學習結束日起七日內,併同相關資料函報法務部廉政署。

八、本規定由法務部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