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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訂定之「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生活管理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輔導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獎懲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並溯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日期: 111.12.29
發文字號: 廉綜字第1110008458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署訂定之「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生活管理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輔導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獎懲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並溯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生活管理規定
說  明: 一、旨揭規定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規定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生活管理規定

民國1111130

保訓會公訓字第1110013547號函核定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專業學習期間之生活作息、服裝儀容、醫護、會客、相關訓練設施(備)使用等生活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暨四等考試廉政或政風類科之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以下稱受訓人員)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由法務部廉政署辦理,並由廉政人員訓練班執行,法務部廉政署得依受訓人員編組,遴選政風人員擔任輔導員,執行訓練工作。

四、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專業學習期間除遇天災、癘疫或突發事件,經法務部廉政署視實際需要調整訓練方式外,均應於法務部廉政署廉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廉政研習中心)或其他指定處所集中住宿,未經廉政人員訓練班准假,不得外出。

五、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專業學習期間之生活作息,原則於每日六時起床,二十二時就寢,實際作息時間以廉政人員訓練班學員手冊之生活作息表為準。

六、受訓人員日常生活管理,實施自治幹部制,以班為單位,每班置學員長、副學員長各一人,班以下分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七、學員長、副學員長及各組長由受訓人員選舉產生,每班期選舉二次。學員長及副學員長之選舉,由輔導員主持,並遴選熱心服務之受訓人員雙倍提名,以無記名單記票選之,得票最多者擔任學員長,得票次多之不同性別者,優先擔任副學員長。各組組長,由輔導員主持推選之。

八、受訓人員於專業學習期間應穿著指定服裝,並佩掛識別證。

九、受訓人員應遵守公告之醫療防疫預防措施,並落實自我健康管理。遇有受訓人員需要醫療照護之狀況,輔導員應視受訓人員需要協助就醫,並通知受訓人員家屬。

十、專業學習期間實施二十四小時門禁管制,受訓人員應於指定之時間、地點辦理會客,並事先預約。因特殊情形須臨時辦理會客者,受訓人員應主動報告並經輔導員核准,始得為之。

十一、受訓人員應於廉政人員訓練班規定地點吸菸,且不得於集中住宿地點喝酒、賭博、嚼食檳榔、烹煮膳食或使用高耗電私人電器用品。

十二、受訓人員借用圖書室書籍、交誼廳、運動器材及其他訓練設施(備),應辦理登記,愛惜使用,使用完畢並應歸還原位。公用設備如有損壞,應報請輔導員檢修,若損壞原因可歸責於受訓人員者,應予賠償。

十三、本規定由法務部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