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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設置技能訓練選訓委員會注意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發文日期: 111.12.05
發文字號: 泰訓所技字第1110700148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設置技能訓練選訓委員會注意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設置技能訓練選訓委員會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因上級機關有相關規定可供遵循,且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爰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設置技能訓練選訓委員會注意事項

一、依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暨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第九條辦理。

二、目的:為符合法務部對技能訓練參訓學員各項選訓條件要求及健全訓練體系、強化業務執行效能,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組織:

(一)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兼任;委員六人,由調查分類科、教導科、戒護科、技能訓練科、衛生科、總務科等單位主管兼任之。

(二)本會業務由技能訓練科為承辦單位。

四、任務:

(一)有關技能訓練開辦之職類別、參訓人數及開辦期間等業務訓練規劃事項。

(二)有關參訓資格之收容人名冊編造事項。

(三)有關參訓資格收容人之遴選事項。

(四)有關初選參訓收容人之個人資料、罪名、犯次、刑期起訖日期、本刑、有無另案、結訓後二年內合於提報假釋免除執行或期滿出監日期、在監行狀(自入監所獎懲紀錄)、身體狀況等各項審查作業。

五、職掌:如委員會職掌表。

六、技能訓練科完成遴選作業,提調委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