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推展全監同仁身心健
康,增進員工情誼,提供運動場各項設施功能,特制定本要點。
二、 運動場所稱主管機關為本監,所稱管理單位為本監總務科。
三、 運動場包括籃球場、排球場、羽球場等其他由本監興建並由總務
科管理之場地及設施,含各場地所包括之區域、構造物及所屬設
備等。
四、 運動場供職員休閒運動使用;另機關等團體之特定活動,須向本
監申請核准始得使用。
五、 運動場開放使用時間: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
二十一時止,得依實際需要調整。
六、 運動場使用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規定可申請使用:
(一) 與場地設置之目的相同體育活動。
(二) 體育、社教、團康及藝文活動。
(三) 職員交流活動。
(四) 其他合法的公益團體或社團活動。
七、 使用運動場者,平日請至總務科財產承辦人處登記及領取鑰匙;
假日或夜間由中央台控管,用畢請立即歸還,嚴禁複製或轉借他
人使用。
八、 運動場內公有器材及水電設備,應愛惜使用,並不得擅自接用電
線,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或修復。
九、 運動場內應保持整潔,嚴禁隨地吐痰、吸菸、喝酒、烤肉、炊事、
嚼食檳榔、施放煙火及亂拋雜物紙屑,以確保環境整潔,維護公
共衛生及秩序。
十、 運動場使用完畢後,使用人應自行清潔,回復原狀,並關閉所有
電源及電器開關,大門確定上鎖後才可離去。
十一、 凡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經本監人員勸導未改善者,管理單位得隨
時停止其使用、拒絕入場或勒令離場。
十二、 本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