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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公務機密及機關安全維護業務獎勵案件獎度及額度參考基準」(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溯自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日期: 111.06.22
發文字號: 廉政字第111070103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修正「公務機密及機關安全維護業務獎勵案件獎度及額度參考基準」(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溯自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公務機密及機關安全維護業務獎勵案件獎度及額度參考基準
說  明: 一、相關文號:本署108年1月30日廉綜字第10804003100號函。 二、旨揭獎度及額度參考基準,修正備註三「年度工作項目」敘獎績效門檻標準對照如下: (一)具卓越效益或貢獻:政策目標績效分數達該項總分85%以上。 (二)具重大效益或貢獻:政策目標績效分數達該項總分75%以上。 (三)具具體效益或貢獻:政策目標績效分數達該項總分65%以上。 三、旨揭參考基準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公務機密及機關安全維護業務獎勵案件獎度及額度參考基準

法務部廉政署111622日廉政字第11107010350號函

項 次

分類

敘獎條件

績效門檻

獎度及額度上限

備註

重大專案維護措施

全國性重大活動

一、具全國性質之重大活動(開放全國民眾參與,如燈會),且參與人次達3萬人次,並提供得以佐證參與人數之相關資料;人數未達3萬人次者,敘獎額度減半。

二、政風單位訂有專案維護計畫(措施)並整合機關相關業務單位、警察、消防、衛生醫療機構等單位,共同建立安全維護網絡。

三、完善活動各項準備工作(如召開期前會議、落實各項檢查、妥處預警情資、執行安全維護分工等事宜),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四、活動期間超過1個月以上者,敘獎總額度上限酌加50%

五、同年度同性質之系列活動,應併案陳報。

專案陳報本署認定具重大效益或貢獻

嘉獎16

 

非全國性活動

一、非全國性重大活動,且參與人次達1萬人以上之活動,並提供得以佐證參與人數之相關資料;人數5000人次以上,未達1萬人次者,敘獎額度減半。

二、政風單位訂有專案維護計畫(措施)並整合機關相關業務單位、警察、消防、衛生醫療機構等單位,共同建立安全維護網絡。

三、完善活動各項準備工作(如召開期前會議、落實各項檢查、妥處預警情資、執行安全維護分工等事宜),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四、活動期間超過1個月以上者,敘獎總額度上限酌加50%

五、同年度同性質之系列活動,應併案陳報,人數達2萬人以上,敘獎總額度上限酌加50%

專案陳報本署認定具重大效益或貢獻

嘉獎10

 

年度工作項目

政策目標工作項目

依年度政風機構績效目標管理制度,執行各項維護工作項目,成效良好。

具卓越效益或貢獻

嘉獎12

 

具重大效益或貢獻

嘉獎8

 

具具體效益或貢獻

嘉獎6

 

自主管理工作項目

依年度政風機構績效目標管理制度,執行自主管理工作項目,成效良好。

各群組綜合評比最高分者

嘉獎6

 

各群組綜合評比次高分者

嘉獎4

 

其他

重大

一、經本署交辨或協助本署辦理專案工作或特殊個案,順利完成且著有成效。

二、辦理創新、創意之優質維護業務工作成果,經本署認定著有成效。

三、對於維護業務提出具體可行建議並獲本署採納或報告成果可提供其他政風機構標竿學習。

四、協助機關處理重大危安狀況及陳情請願事件、全國性選務安全維護或特殊案件,於事前、事中及事後落實各項疏處預防作為,經本署認定著有成效者。

五、如已依其他敘獎種類敘獎,不得再以此項敘獎。

專案陳報本署認定具重大效益或貢獻

嘉獎6

 

備註:

一、嘉獎三次折算記功一次、記功三次折算記一大功,依具體事蹟及人員出力貢獻度情形覈實核定獎勵額度,獎度及額度上限得不予全額分配。

二、獎勵案件依個案之辦理規模、實際投入程度及執行成效等層面綜合考量後,核列得予獎勵之人數。

三、「年度工作項目」敘獎績效門檻標準對照如下:

()具卓越效益或貢獻:政策目標績效分數達該項總分85% 以上。

()具重大效益或貢獻:政策目標績效分數達該項總分75% 以上。

()具具體效益或貢獻:政策目標績效分數達該項總分65% 以上。

四、「政策目標工作項目」及「自主管理工作項目」敘獎事宜,由本署於年底(或次年初)統一函發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敘獎獎度及額度。

五、各機關辦理年度例行性專案(春安、十月慶典),係全體政風單位均須辦理之一般性業務措施,除有處理危害、破壞及偶突發等事件著具績效得予敘獎外,其餘建議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六、同一案件除因特殊事由,經陳報本署核可外,個人辦理維護業務及自主管理工作項目個案有功(績)者,應以嘉獎2次為獎勵額度上限。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