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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1.04.28
發文字號: 法廉字第111050021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於100年5月4日訂定函頒,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3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爰修正旨揭要點第4點,擴大委員組成來源並訂定全體委員性別比例。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規名稱: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推動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應設置本會報,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機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機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機關廉政工作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機關首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機關副首長兼任,由政風機關(構)綜理秘書業務。

 

四、本會報應置委員七人以上,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指派之代表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二)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一人以上。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五、本會報原則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