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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戒護區各工場節水措施評比要點」,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發文日期: 111.03.31
發文字號: 嘉監總字第1110003873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戒護區各工場節水措施評比要點」,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戒護區各工場節水措施評比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節水評比計量方式無法客觀評比各工場實質用水量,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本為響應政府節約用水政策及落實省水措施,期盼藉由節水評比,以教化收容人養成節約用水之良好生活習慣,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包含本監各工場之收容人生活用水,不含自來水情形。

三、本要點之實施方式為按月紀錄各工場水表用水度數並計算評比分數,如抄表當天適逢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四、各工場節約用水實施成果之紀錄與評比方式

(一)適用單位:本監第一工場至第十四工場及空大等十五個單位。

(二)評比方式

依評比基準日前年度之國人每日自來水生活用水量,與當月該工場每位收容人日平均用水量相比,所得之比值即為該工場當月之數據,以比值愈小者計評節水成效愈優;每半年之月評比分數加總即為當次評比之基準(附註)。

(三)各工場每月用水度數及評分結果陳核後將公告於戒護科及各工場公布欄。

五、執行成果之獎懲

(一)獎勵

1.實施對象為教區科員、工場主管。

2.每半年評比一次。

3.依本要點第四點之各工場實際用水情形彙整表列,按月陳核並登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節約用水執行成果表,以每半年分數加總達最小值之前三名工場主管及教區科員,予以敘獎一次。但教區科員所屬工場有評列最後一名情形者,不予敘獎。

4.依前目,如有並列名次之情形者,僅敘獎前三名工場主管或教區科員;但第三名並列者,不在此限。教區科員所屬工場如有同時符合前三名者,不得重複敘獎。

5.按評比結果前三名之工場,各頒上、下半年度榮譽錦旗一面,以茲獎勵。

(二)懲處

1.本要點自公布日次年度起,每半年依第四點之評比方式核列名次,執行成效不佳之最後一名工場之工場主管之考核列入當年度年終考績參考;但該單位與前期評比用水量呈現負成長之情形,不在此限。

2.依前目,如有同一單位連續兩次評列為績效不佳之最後一名者,該教區科員之考核列入年終考績參考;但該單位與去年同期用水量相比呈現負成長者,不在此限。

3.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用水呈正成長之情形者,經提出證明有非可歸責於該工場之事由,不適用前兩目之規定。

六、本要點自公布之日起,分三階段逐步推動實施

(一)第一階段為宣導期,自本要點公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止,以宣導節水政策及措施為主軸,評核結果僅公告周知,不予獎懲。

(二)第二階段為輔導期,自宣導期滿後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之規定實施節水績優工場及人員予以獎勵,評核績效不佳之工場及人員列入節水輔導,不予懲處。

(三)第三階段為全面執行期,自一百零五年度起,全面實施本要點之評比。

七、附註

(一)計算公式如下:

(工場之月總用水量÷ 工場月平均之收容人數÷ 當月天數)/(評比基準日前年度之國人之每人每日自來水用水量)

(二)本公式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

(三)工場之月總用水量係依水表紀錄當月實際用水度數,抄表時如逢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四)評比基準日前年度之國人每日自來水生活用水量係依經濟部水利署網站上公布之數據。

(五)月平均收容人數係依當月每日收封後之收容人數之總和除以當月天數計算之,數字部分以整數計,小數一律進位至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