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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羽球館使用管理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風雨運動場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
發文日期: 111.01.10
發文字號: 雲監總字第1111500057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羽球館使用管理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風雨運動場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風雨運動場使用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風雨運動場僅供本監員工、員工眷屬及經首長核可之社區民眾或團體使用,嚴禁外人擅自進入。

二、風雨運動場開放時間:上班日十七時至二十時止,例假日九時至二十時止。

三、使用風雨運動場者,平日或假日請自行至門衛登記並且領取鑰匙,用畢請立即歸還,嚴禁複製或轉借他人使用。

四、風雨運動場內公有器材及水電設備,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或修復。

五、凡服裝不整及未穿運動鞋者,禁止入內打球。

六、風雨運動場內不得有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電器及炊煮食物等行為。

七、風雨運動場內應嚴禁吸煙、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並應保持整潔,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紙屑,以確保空氣新鮮,維護公共衛生。

八、風雨運動場使用完畢後,使用人應自行清潔,回復原狀,並關閉所有電源及電器開關,大門確定上鎖後才可離去。

九、凡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經本監人員勸導未改善者,得暫時關閉球場。

十、本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