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補助辦理法律宣導、法律扶助及法律服務等司法保護業務作業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補助辦理法律宣導及法律服務等司法保護業務作業要點」,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保護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保護司
發文日期: 110.12.15
發文字號: 法保字第1100551598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補助辦理法律宣導、法律扶助及法律服務等司法保護業務作業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補助辦理法律宣導及法律服務等司法保護業務作業要點」,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補助辦理法律宣導及法律服務等司法保護業務作業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目的: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政府及民間力量推展法律宣導、法律服務及毒品防制基金等司法保護業務,達成刑事政策維護社會安全、預防犯罪及保障人民權益之目標,並提升補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有限資源。

 

二、補助對象:

(一)以辦理法治教育、法律宣導及法律服務推廣活動為設立宗旨,且辦理法治教育、法律宣導及法律服務推廣活動,著有績效之財團、社團法人、大學法律服務社團或其他民間團體。

(二)向本部申請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項目補助之機關及民間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辦理反毒、反賄選、法治教育及法律宣導推廣活動相關經費。

(二)辦理法律服務推廣活動相關經費。

(三)辦理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項目相關經費。

 

四、補助條件:

(一)服務績效良好。

(二)計畫目標具體。

(三)預期效益可達者。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申請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函文。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格式如附件一)。


 

1.經費概算表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及申請補助金額等項(格式如附件二)。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申請計畫自籌金額包括申請單位編列預算、民間捐款及其他機關補助等。

4.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金額,惟係配合本部重大政策之推動執行,經本部同意,得免或酌減應編列自籌金額比率。

(三)申請單位,如為法人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上年度或歷年工作成果。

(五)申請單位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格式如附件三)。

(六)其他應備文件。

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或內容不完整時,申請單位應於本部通知後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提出申請。專案補助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六、審查作業:申請補助案件,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依各年度施政計畫重點、預算額度、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參酌其服務績效、目標及預期效益,擬具補助項目及額度之初審意見,簽奉核定後辦理。必要時,得先由本部派員實地勘查或舉行會議進行初審作業。


 

七、撥款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本部通知申請單位檢據撥款。

(二)接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將領款收據、成果報告、活動影音檔、收支清單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並檢附原始支用單據正本貼於支用單據黏存單,函送本部辦理結案。未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除有特殊理由經本部同意外,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

(三)辦理毒品防制基金補助計畫,經本部同意原始支用單據正本留存接受補助單位者,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

(四)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併同本部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繳回。

(五)結案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八、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單位接受本部補助款後,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請本部核准後方得變更。

(二)本部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三)本部得派員以抽查方式考核接受本部補助單位之實際執行情形。

(四)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五)未依規定妥善保存第七點第三款所定支用單據正本,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申請單位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