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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五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日期: 110.09.28
發文字號: 廉肅字第1100600148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五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設置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審查會設置要點

公布日期:民國1000801

修正日期:民國1100928

一、為執行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廉政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評議本署存查列參情資,並就其處理情形及時程提供諮詢及建議。

(二)關於本署業務稽核清查之執行,提供諮詢及建議。

(三)關於本署偵辦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情形,得依本署業務需要,分析其無罪理由,並就爾後相類似案件之偵查作為提供諮詢及建議。

(四)因應本署業務需要,對於其他廉政事項提供諮詢及建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法務部部長聘任;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法務部檢察司指派之代表。

(二)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推薦之機關人員。

(三)審計部推薦之機關人員。

(四)法律、財經、工程、醫療、建築管理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推薦之機關人員。

(五)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全體委員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任職機關異動者,應另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聘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事務。

五、本會以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不克親自出席者,得提出書面意見。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或報告。

本會委員遇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同財共居家屬或服務機關(構)之案()件,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審查或決議。

本會委員、工作人員及受邀單位或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會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署名義行之。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