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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就業輔導工作應行注意事項」,自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 |
發文日期: |
110.07.30 |
發文字號: |
誠桃教字第1100700463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就業輔導工作應行注意事項」,自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就業輔導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
說 明: |
一、旨揭注意事項因本分校業已編制社工專職人員,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壹、緣起:
為強化辦理學生就業輔導工作,以促進外界社會人士對學生之認識與
接納,提高其僱用出院學生之意願及信心,期使學生日後順利謀職就
業,訂定本院學生就業輔導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貳、目標:
為幫助學生取得就業資訊與瞭解就業市場概況,培養就業能力,期使
學生出院後順利謀職就業,重新適應社會生活,以達到教育目的,進
而減少其再犯率為宗旨。
參、實施內容:
一、邀請廠商及企業主參訪學生之技能訓練與矯正教化情形,以提高其僱
用學生之意願與信心。
二、提供學生就業資訊及訓練與實作經驗。
三、善用資源與傳媒工具,宣傳學生所具專長證照及人力資源,並列冊記
錄。
四、積極尋求與廠商、企業主就業合作,輔導其謀職就業。
五、舉辦技訓成果發表展覽活動及座談會。
六、加強學生實務操作經驗,以應未來之就業準備及實務需求。
七、安排個別或團體就業輔導活動,以建立學生正確之工作態度、求職技
巧、職場觀念職場倫理及職業道德。
八、與當地更生保護分會舉辦就業輔導活動。
九、配合更生保護會輔導受保護人就業,協助辦理學生出院之就業輔導。
十、加強學生出院之定期追蹤與輔導,每季建立成功個案名冊。
十一、其他有助學生就業之具體措施。
肆、實施對象:
以曾參加本院辦理技能訓練且取得職業證照及短期技藝訓練之學生為
主,其他學生為輔。
伍、實施方式:
一、主動邀請各工商團體、工會、廠商、企業主來院參訪,使其瞭解本院
學生技能訓練、矯正教化現況,以強化其僱用本院學生之意願與信心
,提昇本院學生之就業率。
二、聯繫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每月或定期提供本院學生就業資訊,並
積極辦理學生出院前就業性向調查,依其出院後住居地,於全國就業
e 網代為尋覓合適工作機會,做成覓職文件,供其出院後就業之參考
與生涯規劃。
三、各職類之技能檢定訊息及就業訊息定期於本院網站上公佈或聯結,並
邀請媒體採訪,宣傳本院技訓成效。
四、舉辦技訓成果展示及座談會時,邀請廠商及企業主參訪。
五、會同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桃園分會結合當地相關技訓職類產業工
會共同推行生命列車就業輔導計畫,協助更生個案發揮所學,穩定其
就業。
六、每半年一至二次邀請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或相關人員舉辦有關求職
技巧及職場倫理與職業道德觀念等就業說明會。
七、配合臺灣更生保護會桃園分會來院協助學生就業輔導工作,宣傳就業
資訊,激發學生就業意願,促進就業媒合。
八、取得職業證照學生,依其實際需要於出院後將其基本資料表函文更生
保護會各地分會,給予就業之輔導。並於每季彙整更生保護會回報之
就業情形報署備查。
九、辦理學生申請轉介就業輔導工作。
十、每半年辦理出院學生電話追蹤訪談,並將其資料彙整報署。
十一、提供取得職業證照出院學生予各相關工會及兼課教師,於職場有需
求時,適時協助出院學生前往就業。
陸、成效:
有關本注意事項之辦理情形及資料蒐集彙整後,於每年 1 月 10 日
及 7 月 10 日前依式填報本院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辦理情形表
陳報矯正署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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