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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附件一、第四點附件二、第六點附件三、第七點附件四、第九點附件五、第十九點附件六、附件七(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九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10.07.29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100452385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附件一、第四點附件二、第六點附件三、第七點附件四、第九點附件五、第十九點附件六、附件七(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九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
說 明: |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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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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