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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扣毒品半成品及先驅原料庫房入庫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扣毒品半成品與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庫房入庫須知」,並自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發文日期: 110.07.22
發文字號: 中檢謀文字第1101000157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扣毒品半成品及先驅原料庫房入庫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扣毒品半成品與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庫房入庫須知」,並自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扣毒品半成品與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庫房入庫須知
說  明: 一、旨揭須知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須知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三、本署110年7月15日中檢謀文字第11010001520號函予以註銷。
法規內文: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法務部指定,建置查扣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庫房(以下簡稱毒品庫),為審慎辦理物品入庫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毒品庫存放之物品,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含有毒品成分之半成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及製毒工廠查扣之化學品為優先。

(二)淨重合計須達五十公斤以上。

(三)不得為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之危害性化學品,亦不得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範之毒性、關注化學物質。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委託之專業處理機構或概括選任之鑑定機關(構)認定得入庫者,不受此限。

(四)移送機關應出具毒品鑑驗報告。

三、入庫物品仍應由該管檢察署處分。各檢察署贓物庫應於該管檢察官核發處分命令後,於一個月內辦理出庫,不得以難以處理等理由延滯出庫時間。

四、毒品庫採預約制入庫,由該管檢察署贓物庫人員向本署毒品庫管理人員預約入庫時間。

五、下列情形扣案物品,得依檢察機關扣押贓證物處理規定及本須知辦理入庫:

(一)以偵查中案件為原則,應由移送機關取得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同意後,會同該管檢察署贓物庫人員辦理入庫。該管檢察署贓物庫人員應提供扣押物品清單予本署毒品庫管理人員備查。

(二)法院審理中案件,經需求檢察署徵得審理法院同意後,得以專案檢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彩色照片、鑑驗報告等相關文件,敘明理由向本署提出申請,由本署出具意見後陳報臺高檢署審查,經臺高檢署核准後辦理入庫。但扣案物品係於毒品庫啟用前查獲者,於徵得審理法院同意後,即得辦理入庫。

六、移送機關辦理物品入庫時,應以不銹鋼或耐酸鹼、抗腐蝕之適當容器盛裝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容器應確實密封以免揮發,並在容器上詳實標示物品名稱、重量(含容器)、扣押物品清單編號、該管檢察署名稱及保管字號。

七、移送機關辦理物品入庫前,應經本署毒品庫管理人員確認符合本須知之規範,始得進行搬運、卸放作業,並配合本署毒品庫管理人員指示將物品放置於儲存架上。

八、移送機關於搬運、卸放過程中,應避免發生飛散、濺落、溢漏、惡臭等污染環境之情事。如發生損害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

九、本署毒品庫管理人員為管控庫房空間及作業安全性,得事先與該管檢察署聯繫,必要時得邀集、徵詢專家學者或相關單位進行現地會勘或檢討改善措施。

十、本署毒品庫管理人員應將現有保管之物品,每半年度造冊陳送臺高檢署核備,並副知該管檢察署,請該管檢察署據以核對存放之數量。

十一、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