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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習藝或成績評分注意事項」,自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發文日期: 110.07.15
發文字號: 彰輔訓字第1100510032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習藝或成績評分注意事項」,自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習藝或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因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為使兼課教師以公平,容觀的方式評學生習藝成績,藉以提昇及督促其學習效果,學習態度。達到輔育教化之目的。制定本注意事項。

二、訓練班以參加職訓局丙級檢定為訓練目標之班別,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術科測驗佔四十%:以操作速度,正確性,技術純熟度…等為基準。

(二)學科考試佔三十%:以測題檢定為主。

(三)平時成績佔三十%:上課秩序,學習態度,缺課情形及故意破壞或浪費實習材料等…之行為。

三、短期技能訓練班以技能保養為主其班別,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術科操作佔六十%:操作速度,正確性,技術熟練度。

(二)平時成績佔四十%:上課秩序,學習態度,缺課情形及故意破壞或浪費實習材料等…之行為。

四、才藝訓練班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作品成績佔六十%:以作品之優劣及美麗、技巧為基準。

(二)平時成績佔四十%:上課秩序,學習態度,缺課情形及故意破壞或浪費實習材料等…之行為。

五、本注意事項經院務會議通過實施。